【事件背景】
近日,一则"某小区业主为享受电梯轿厢内的空调冷气,用一把椅子长时间抵住电梯门、使电梯持续保持开门状态"的网络视频引发关注。视频中,电梯门被异物顶住无法闭合,电梯长期处于非正常运行状态,其他住户无法使用该部电梯,存在明显的安全与通行隐患。
抛开猎奇视角,这一事件折射出小区共有设施使用、业主权利边界与物业安全管理等多重法律问题:电梯究竟属于谁?单个业主能否以"图凉快"为由长时间占用、改变其正常运行状态?物业公司对此是否有权、有义务制止?若因此造成电梯损坏或人员被困,责任如何划分?本文从民事法律角度作一梳理。
【法律焦点分析】
一、电梯属于业主共有部分,使用须受"共同管理"约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电梯、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依法属于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电梯即属该等公共通行与附属设施。
共有部分"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性质,意味着任何单个业主都只能在合理、合规范围内使用,不得排他性、损害性地占用。
二、行使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长时间挡门构成侵权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用椅子抵住电梯门、使整部电梯长期处于开门停运状态,直接侵害了其他业主对共有部分平等使用的权利,妨碍正常通行,属于"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情形。
同时,《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电梯作为楼栋共用设施,其使用关系到全体相邻权利人的通行利益,个别人长时间占用显然违背相邻关系处理原则。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明确将下列行为认定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四)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用异物长时间阻挡、占用电梯这一公共通行设施,在性质上即属于侵占、妨碍共有部分正常使用。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受影响的业主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三、电梯属特种设备,乘用须遵守安全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规定:"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电梯明确列入特种设备目录。
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公众乘坐或者操作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应当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遇有运行不正常时,应当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离。"以异物长时间阻挡电梯门,使电梯持续处于非正常运行状态,显然违反安全使用要求,且可能引发困人、部件损坏等安全事故。
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第四十二条规定:"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物业作为受托管理方,对电梯安全运行负有维护、检查与异常处置义务。
四、物业公司负有制止、劝阻与报告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该条例第七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义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第四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四条规定:"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据此,物业不仅有权、更有义务对长时间阻挡电梯门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其公开的服务细则、乘梯须知构成合同组成部分,可作为管理依据。
五、损害赔偿责任与过错相抵
若因长时间挡门导致电梯部件损坏,或造成其他业主通行受阻、财物或人身损害,《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应赔偿维修费用及相应损失;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若物业已尽到劝阻、警示义务而行为人执意为之,物业责任可相应减轻。
关于乘客个人以异物长时间阻挡电梯门这类不文明乘梯行为,现行法主要依民法典共有部分规则、特种设备安全法对使用单位义务规则及管理规约予以规制,暂无直接对应的、仅针对乘客个人的专门司法解释;但针对共有人侵占共有部分、物业请求停止侵害,已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十五条、物业服务纠纷解释第四条直接对应,可据以主张。
【律师建议与风险提示】
1. 对行为人:请立即停止并以最快速度移除障碍物,恢复电梯正常运行;任何情况下不得以异物阻挡电梯门、不得长时间独占共用设施;若已造成电梯损坏,应主动与物业协商维修赔偿,留存沟通记录。
2. 对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此类行为应第一时间现场劝阻、制止,必要时依据管理规约采取管理措施;完善轿厢内外乘梯须知与安全警示,将"不得用异物阻挡电梯门"明确写入提示;保存劝阻、报告证据;电梯出现异常立即依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全面检查。
3. 对其他业主:可向物业或业主委员会反映,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自身权益受损的可依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主张赔偿。
4. 安全提示:电梯持续开门运行会触发安全保护、可能导致困人或部件损坏,更存在坠落、夹伤等人身危险,切勿模仿、转发效仿。
【结语】
"蹭空调"事小,法律边界事大。电梯是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通行设施,单个人的一时之便,不能以损害他人权益、危及公共安全为代价。依法行使共有权利、自觉维护乘梯秩序,既是对邻居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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