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件背景
近日,一则关于劳动者被移出数百个工作群、最后半个月工资仅收到55元的经历,在网络上引发众多职场人的共鸣。据公开报道,一名在某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六年半的女职工,自某一年度9月起,被单位搬走办公电脑、在工位旁加装监控设备,且长期不被上级安排任何工作;与此同时,她被陆续移出数百个业务工作群,沟通渠道被全面切断。在坐了近一个月冷板凳后,她以单位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单位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告知书》,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解除之后,其最后半个月的工资仅收到55元。
此后,该女职工申请劳动仲裁并获支持;用人单位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女职工胜诉;用人单位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了主要判项。前用人单位最终履行了判决确定的工资差额、部分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款项,但仍有数月社会保险费与住房公积金处于欠缴状态,女职工表示将继续通过行政途径维权。
本案之所以引发广泛共鸣,在于它集中暴露了部分用人单位变相逼离劳动者的典型操作:不是直接辞退——那样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而是通过搬电脑、踢群、不安排工作、克扣工资等软手段,逼迫劳动者自己走人。从法律上看,这类操作非但不能免除用人单位责任,反而可能触发劳动者依法被迫解除并主张经济补偿的权利。
二、法律焦点分析
焦点一:搬电脑、踢群、不安排工作,是否构成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根据该条,劳动者据此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进一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五条规定:
第四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该条直接将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等情形,认定为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换言之,本案中搬走电脑、加装监控、长期不安排工作、移出工作群等组合行为,若导致劳动者事实上无法提供正常劳动,即可能被认定为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据此解除合同属于依法被迫解除,而非自愿离职,用人单位仍须支付经济补偿。
焦点二:离职时工资是否应当一次性结清?55元是否合法?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并且,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第十二条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第十三条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综合上述规定,劳动者离职时,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工资,不得拖至下个发薪日;同时,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工资在剔除加班工资、特殊工作环境津贴和福利待遇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本案发生时,当地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已明显高于两千元,半个月仅55元显然远低于法定底线。用人单位的支付行为既违反一次性结清要求,也违反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劳动者可据此主张补足差额,并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加付赔偿金。
焦点三: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按该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本案中该女职工工作六年半,依法应获得六个半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具体数额以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这正是其二审获支持的经济补偿的计算依据。
焦点四:劳动合同中加班须书面审批工资异议须三日内提出等条款有效吗?
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设置加班须经书面审批、未经审批不视为加班,以及对工资数额有异议须在收到工资后三日内书面提出、逾期视为认可等条款。这类条款能否约束劳动者,需要从格式条款效力层面判断。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预先拟定、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若其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用人单位责任、加重劳动者责任、排除劳动者主要权利,例如将未经审批的加班一律排除在加班之外、将逾期未提异议视为放弃权利,该条款应属无效。本案中,女职工因签约时未对加班审批、工资异议期条款提出异议,导致法院对其争议发生前的大量加班费未予支持,这一教训值得所有劳动者警醒:签字前务必逐字阅读与钱有关的条款,发现工资被少算应立即书面提出异议,切勿拖延。
焦点五: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
第四十四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据此,用人单位作出的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而发生的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女职工保留了数个G的加班证据,包括打卡记录、工作照、外出审批单、聊天记录等,是其胜诉的重要基础;反之,用人单位若主张劳动者擅自离职、造成损失,亦须自行举证,否则难以得到支持。
焦点六:社保、公积金欠缴如何救济?
社保方面,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六十条规定: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三条规定: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
第八十六条规定: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公积金方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三十七条规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规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需要提示的是,与工资、经济补偿可通过仲裁诉讼一并主张不同,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追缴通常不属于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径直处理劳动争议的范围,劳动者应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保稽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由主管部门责令补缴并可能处以滞纳金、罚款。本案中女职工在胜诉拿到工资和经济补偿后,仍通过行政投诉路径继续追索欠缴的社保与公积金,正是这一规则的典型体现。
焦点七:争议解决的程序与时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规定: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据此,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前置,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方可向法院起诉;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限制,只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自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中女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及时申请了仲裁,程序与时效均符合要求。
三、律师建议与风险提示
结合本案及类似情形,从劳动者权益保护角度,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证据优先。日常注意保存劳动合同、工资条、银行流水、考勤打卡记录、工作群沟通记录、加班审批单、工作照片等。一旦发生争议,证据就是维权的最地基。
第二,遭遇冷处理不要慌。用人单位搬电脑、踢群、不安排工作,目的是逼你主动走人。此时应照常到岗打卡,并在工作群或书面渠道主动询问今日是否有工作安排,对方不回复即构成不提供劳动条件的证据,切勿因赌气旷工反而给自己留下把柄。
第三,工资被少发立即书面异议。发现工资数额与应得不符,应依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工资清单,并在收到工资后及时书面提出异议,避免被格式条款的异议期条款视为认可。
第四,签约逐字读钱条款。对加班审批、工资异议期、绩效规则、竞业限制等直接影响权益的条款,务必看清再签;发现不合理条款可要求修改或者备注。
第五,善用免费仲裁。劳动仲裁不收费、无需必须先请律师,时效一年,是解决欠薪、经济补偿等争议的首选路径;对仲裁裁决不服再向法院起诉。
第六,社保公积金走行政投诉。被欠缴社保、公积金,向社保稽核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由主管部门责令补缴并处罚,比诉讼更直接有效。
四、结语
搬电脑、踢群、55元工资之所以刺痛无数劳动者,是因为它折射出部分用人单位试图以软逼离规避法定义务的侥幸心理。但法律已经为劳动者划出了清晰的边界: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保的,劳动者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离职应当一次性结清;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不能成为用人单位免责的挡箭牌。维权虽有成本,但证据、程序与法律,正是普通劳动者最可倚仗的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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