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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住两年退租被要求“换新家具”:押金扣减与房屋损耗的法律边界

日期:2026年09月06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陈志钧律师 | 字体:

① 事件背景

近日,有媒体报道一则房屋租赁纠纷引发广泛讨论:某地一名房东准备起诉曾承租其住宅的租户。据称,该租户以较高租金承租一套大平层住宅长达两年,退租时房东认为房屋及屋内陈设有破损,虽经租户自行清理并花费两千余元,房东仍不满意,要求扣除押金并更换全新家具。事件虽为个例,却折射出房屋租赁关系中一个高频且极易引发争议的焦点——退租时的"损耗"与"损坏"如何区分,押金(保证金)在什么情形下可以扣减、又该如何扣减。

② 法律焦点分析

一、押金(保证金)的性质与返还条件

在房屋租赁中,出租人通常向承租人收取一定数额的押金,法律及地方立法中多称之为"保证金"。《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出租人可以按照租赁合同收取不超过三个月租金数额的保证金。保证金的返还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此可见,保证金本质是担保承租人依约履行债务(如支付租金、妥善使用房屋、结清各项费用)的履约担保,其收取额度设有上限(不超过三个月租金),返还条件由合同明确约定。租赁关系终止、承租人既无违约也无未决损害赔偿争议时,出租人应当依约返还。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出租人扣减押金须有合同与事实依据,不得借押金之名将房屋及家具的自然折旧成本转嫁给承租人。

二、正常使用产生的损耗,承租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区分"损耗"与"损坏"是本案的核心。《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两年居住期间,墙面出现轻微污渍、地板正常磨损、家具家电因使用而产生的老化,均属"根据租赁物性质使用"带来的合理损耗,承租人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与之相对应,《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即只有在承租人不当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时,才产生赔偿责任或合同解除权。

三、返还租赁物的状态标准:是"使用后状态"而非"全新状态"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该条明确了返还标准——租赁物只需符合"按约定或按性质使用后的状态",而非出租人主张的"焕然一新"。要求承租人为两年的正常使用买单、将房屋及家具恢复到出租前的崭新状态,缺乏法律依据。

四、损害赔偿的范围与减损义务

即便承租人确有不当使用造成损失,赔偿范围亦受法律限制。《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此外,出租人负有减损义务,《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据此,若家具仅为局部损坏,出租人应及时维修、合理修复,而非径行要求整体更换全新家具;因未及时维修或过度主张导致损失扩大的部分,不能向承租人追偿。

五、维修义务的归属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家具家电因自然老化、正常使用需要维修的,原则上属于出租人维修范畴;仅因承租人过错致损的,才由承租人负担相应费用。

司法解释层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号)主要就合同效力、装饰装修、转租、优先购买权等作出规定。其中第六条、第十一条对"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结构或未经同意装饰装修、扩建"的赔偿责任作了明确,但就本案所涉"室内家具家电正常损耗与人为损害的区分、押金扣减的具体标准",暂无直接对应的司法解释;实践中上述争议主要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第七百三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九十一条及诚信原则处理,并可参照《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关于保证金与维修责任的规定。

③ 律师建议与风险提示

对承租人:签约时应将押金(保证金)数额、返还条件,以及房屋及附属设施的交付清单(可附照片、视频)书面固定;退租前自行清洁并可邀请无利害关系第三方见证;对出租人主张的"损坏"应要求其列明具体清单与证据,区分自然损耗与人为损坏;协商不成可请求基层调解组织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返还押金。

对出租人:扣减押金须有合同依据与真实损失证据,不得借机转嫁折旧费用;主张的损失应当合理、必要,遵循减损原则及时维修而非整体换新;要求赔偿应就具体损失充分举证。

对租赁双方:妥善留存沟通记录、费用票据、交接凭证,是纠纷发生时厘清责任、高效解决的关键证据。

④ 简短结语

退租时"换新家具"的争议,本质上是房屋租赁中"自然折旧由谁承担"的分配问题。法律已通过"正常损耗不赔""返还应为使用后状态""赔偿受可预见与减损规则限制"等一系列规则给出答案:租来的房子,用旧了是正常的,不能要求承租人把时间倒回去。明晰规则、留存证据,方能让租赁关系"好聚好散",避免演变为对簿公堂。

【郑重声明:本文由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撰写,仅供一般性的法律了解与参考,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本文仅对同类事件进行评判,并不针对任何具体当事人进行任何价值评判,本文已最大程度地隐匿任何可能与当事人有关的信息,最大程度地避免侵犯任何人权益,如您仍认为本文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以电子邮箱与我联系处理,我的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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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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