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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糖"不等于"零糖零卡”:食品标签里的消费者知情权与虚假宣传边界

日期:2026年09月08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陈志钧律师 | 字体:

一、事件背景

近日,"无糖≠零糖零卡"成为网络热议话题。不少消费者在选购标称"无糖""0糖"的饮品与食品时发现,包装上的营养成分表仍显示含有碳水化合物,配料表中也列有代糖或其他含碳水的原料,由此产生疑问:既然叫"无糖",为何营养成分表里还有碳水?"无糖"是不是就等于"完全不含糖、零热量"?

这一话题之所以引发广泛关注,根源在于"营养声称的法定含义"与"营销话术的直观感知"之间存在落差。从法律角度看,它触及三组关系:消费者知情权、经营者的如实标注与宣传义务、以及食品标签与广告的特殊规制。本文仅对同类事件作一般性法律分析,不指向任何具体商品或经营者。

二、法律焦点分析

焦点一:消费者知情权——"无糖"到底是什么意思?

消费者购买食品时,有权知道其真实成分与营养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明确规定: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而食品标签是知情权的第一道载体。《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标明配料表:

"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也就是说,消费者完全可以、也应当通过核对"配料表"和"营养成分表"来判断一款食品究竟含什么。需要澄清的是: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将"无糖"定义为糖含量不高于0.5克/100克(或100毫升),"零能量"亦有相应阈值。"无糖"是一个有上限的法定营养声称,并不等同于"绝对不含糖",更不等于"零热量"。关于"无糖"具体阈值由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暂无直接对应的司法解释。

焦点二:把"无糖"宣传成"零糖零卡",是否构成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如果经营者在广告或包装上将"无糖"等同于"完全不含糖、零热量",而实际并不符合,就可能越过法律边界。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是认定虚假广告的直接依据: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进一步要求经营者提供真实、全面的信息: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在竞争法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虚假宣传)规定: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对于什么叫"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司法解释给出了可操作的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9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明确:

"第十六条 经营者在商业宣传过程中,提供不真实的商品相关信息,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假的商业宣传。"

"第十七条 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三)使用歧义性语言进行商业宣传;(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进行认定。"

由此可见,即便不说"假",只要使用"歧义性语言"或"片面的宣传"让普通消费者产生错误理解,也可能构成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焦点三:食品广告还有更严的特殊规制

食品不同于一般商品,法律对其广告单独设防。《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第七十三条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焦点四:消费者能主张什么?

若经营者构成欺诈,消费者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主张惩罚性赔偿: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若预包装食品未依法标明配料表、成分或生产日期、保质期,消费者还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14号)第十一条主张惩罚性赔偿: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律师建议与风险提示

对消费者:第一,养成看"两表"的习惯——配料表看是否含糖或碳水来源,营养成分表看"碳水化合物""糖"具体含量;第二,"无糖"是法定营养声称(≤0.5克/100克),不等于零糖零卡,不要被营销话术带偏;第三,留存购物小票、商品照片与宣传页面截图,发现明显不符可拨打12315投诉,或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对经营者:第一,营养声称必须严格符合GB 28050等国家标准的阈值,不得擅自拔高;第二,宣传"0糖0卡"须有检测与标注依据,避免使用歧义性语言(法释〔2022〕9号第十七条已明确"歧义性语言"亦属引人误解);第三,标签与广告内容必须真实、一致,遵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三条。

法律后果层面,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可能同时触发行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对虚假宣传可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乃至吊销营业执照;广告法对虚假广告亦有相应罚则)、民事赔偿责任(退一赔三、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以及商誉损失,三者并行不悖。

四、简短结语

"无糖"是一个有法定边界的营养声称,而非"完全不含糖、零热量"的营销许诺。法律以消费者知情权为起点,以反虚假宣传与食品标签真实为两翼,为普通消费者构筑了清晰的保护框架。面对花式标签,理性核对、依法维权,才是对自己最好的保护。

【郑重声明:本文由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撰写,仅供一般性的法律了解与参考,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本文仅对同类事件进行评判,并不针对任何具体当事人进行任何价值评判,本文已最大程度地隐匿任何可能与当事人有关的信息,最大程度地避免侵犯任何人权益,如您仍认为本文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以电子邮箱与我联系处理,我的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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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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