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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从30元涨到800元,涨价违法吗?

日期:2026年09月09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陈志钧律师 | 字体:

一、事件脉络:一款常用药的价格引发热议
近日,一款临床上常用的外用糖皮质激素类原研药(俗称某松类药膏,常用于湿疹、皮炎等皮肤病的抗炎治疗)被曝出价格大幅上涨:据多位消费者反映,同款药品在部分渠道的售价由过去每支约30元,涨至每支数百元甚至接近800元。消息登上热搜后,不少患者和网友质疑:药价是"想涨就涨"吗?这种涨幅是否涉嫌违法?
本文不针对任何具体生产经营主体,仅就"药品价格大幅上涨"这一现象,从现行价格法律框架出发,分析哪些情形可能触碰法律红线、监管又有哪些抓手。

二、先说结论:单纯涨价本身,不等于违法
要回答"涨价是否违法",首先要厘清我国药品价格的定价机制。自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原政府制定的绝大多数药品价格被取消,药品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形成。换言之,在充分竞争、正常经营的前提下,经营者依法享有自主定价权,价格的涨落本身是市场现象,并不当然违法。
因此,"从30元涨到800元"这一涨幅数字,孤立地看并不能直接得出违法结论。决定其是否违法的,是涨价背后的手段与原因,而非涨幅本身。

三、哪些"涨价"会踩法律红线
如果价格上涨并非正常的成本推动或市场供求变化,而是伴随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则明确违法: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上述条文确立了"哄抬价格"这一典型违法样态。具体到"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为,配套法规进一步细化了处罚标准:
【法条原文】《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换言之,若经营者通过编造并散布"断货""涨价"等虚假或误导信息、在供应紧张时超出正常周期大量囤积居奇、或利用其他手段人为推动价格过快过高上涨,就可能构成哄抬价格,面临没收违法所得、最高数倍罚款乃至停业整顿、吊销执照的行政责任。

四、药品定价放开后,监管并未"缺位"
需要澄清一个常见误解:2015年药品价格由政府定价改为市场调节,并不等于价格行为完全不受约束。市场调节价同样要受《价格法》关于"公平、合法、诚实信用"以及禁止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制。只是执法的重心,从"管定价"转向"管行为"——重点打击的是串通操纵、哄抬囤积、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而非正常的成本性、竞争性涨价。
此外,若该药品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经营者还可能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如不公平高价销售、拒绝交易、限定交易)的禁止性规定。当价格上涨叠加市场集中、排他性销售等情形时,竞争法层面的风险同样值得关注。

五、消费者和监管能做什么
面对药价异常波动,现行法律提供了多层次的应对路径:
第一,消费者遭遇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或明显哄抬时,可依据《价格法》第三十八条关于举报制度的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监管部门对举报者负有保密与鼓励义务。
第二,若因价格违法行为导致多付价款,经营者依法应当退还;造成损害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价格法》第四十一条)。
第三,对涉及民生、临床必需的药品,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法开展成本调查、价格监测,并在价格显著上涨时,依据《价格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采取限定差价率、提价申报、调价备案乃至临时价格干预等调控措施。
对普通患者而言,最务实的做法是:在正规医疗机构和药店购药,保留票据;如发现同一药品短期内无正当理由暴涨、且伴随"马上没货""不买就涨"等话术,可及时留存证据并向监管部门反映。

六、小结
"从30元涨到800元"的涨幅之所以引发焦虑,既关乎患者钱包,也关乎民生药品的可得性。但从法律视角看,评价涨价是否违法,关键看手段是否正当:正常的成本与供求变化下的涨价,受市场调节价保护;而借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串通操纵,则明确落入《价格法》第十四条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规制范围,可依法予以处罚。药品价格放开不等于监管真空,公平、合法、诚实信用仍是经营者不可逾越的底线。

【郑重声明:本文由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撰写,仅供一般性的法律了解与参考,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本文仅对同类事件进行评判,并不针对任何具体当事人进行任何价值评判,本文已最大程度地隐匿任何可能与当事人有关的信息,最大程度地避免侵犯任何人权益,如您仍认为本文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以电子邮箱与我联系处理,我的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个人学习使用,不作为任何决策依据,任何人参考或采用本文或本文观点引发的任何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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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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