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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离婚引发热议,夫妻财产到底该怎么分?

日期:2026年09月1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陈志钧律师 | 字体:

一、热点引入:从"天价离婚"看财产分割

近日,一则被称为"史上最贵离婚"的案件登上热搜,天文数字般的财产分割引发公众热议。撇开个案的具体事实不谈,这类事件折射出的核心法律问题是:夫妻之间的财产,离婚时到底哪些是"共同的"、哪些是"个人的"、又该怎么分?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已经给出了清晰的规则框架。本文仅就同类法律问题作一般性分析,不针对任何具体当事人。

二、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

判断"能不能分",第一步是界定财产范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深度理解】婚姻存续期间的工资收入、经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通常都纳入共同财产。但需注意第(四)项的但书: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写明"只归一方",则属个人财产,不计入共同财产。这也是为什么长辈出资购房时,赠与协议是否写明"仅赠与自己子女"至关重要。

三、哪些是一方的个人财产?

并非婚内取得的一切都算共同财产,法律明确了五类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深度理解】婚前个人房产、人身损害赔偿(如车祸伤残赔偿金)、明确只归一方的受赠或继承财产,均属个人。实践中争议最大的是"婚前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婚前首付部分及对应增值通常认定为个人,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则属共同财产,离婚时需对另一方予以补偿。

四、离婚怎么分:协议优先,判决定原则

财产分割有两条路径:能协商的,双方协议处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判决。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深度理解】法院裁判并非"一刀切平均",而是综合考量子女抚养、女方权益以及是否存在过错(如重婚、家暴、出轨等)。"照顾无过错方"意味着有重大过错的一方,在财产分配上可能处于不利地位。因此,是否存在过错,会实质影响最终的分割比例。

【司法解释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五、转移、隐匿财产的法律后果

现实中,一方在离婚前偷偷转移、变卖、挥霍共同财产,是高频争议。法律对此有严厉规制。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深度理解】该条设置了"少分或不分"的惩罚,且效力延续到离婚后——即便离婚手续办完,一旦发现有隐藏、转移行为,另一方仍可起诉请求再次分割,不受"离了就了结"的影响。所以,"天价财产分割"争议的真正风险点,往往不在于财产本身多大,而在于是否存在恶意转移、隐匿,从而触发惩罚性分配。

【司法解释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六、实务提示

【风险防范】对面临离婚的一方:尽早梳理财产线索(房产、账户、股权、保单),留意对方异常大额转出;对长辈出资:如意在赠与自己子女,务必在赠与协议或转账备注中明确"仅赠与子女一方",避免被认定为共同财产。离婚财产分割专业性强、证据要求高,必要时及时固定证据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郑重声明:本文由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撰写,仅供一般性的法律了解与参考,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本文仅对同类事件进行评判,并不针对任何具体当事人进行任何价值评判,本文已最大程度地隐匿任何可能与当事人有关的信息,最大程度地避免侵犯任何人权益,如您仍认为本文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以电子邮箱与我联系处理,我的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个人学习使用,不作为任何决策依据,任何人参考或采用本文或本文观点引发的任何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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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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