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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抛衣』走红背后:低价贴身衣物甲醛超标,消费者如何依法维权?

日期:2026年09月14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陈志钧律师 | 字体:

一、事件背景

近日,"次抛衣"成为消费领域的热词。所谓"次抛衣",是指主打"低价+一次性"、被商家宣传为拍摄写真、旅拍或短期穿着后即可丢弃的服装。随着销量暴涨,媒体调查发现,部分低价次抛衣为压低成本,选用廉价化纤面料并跳过固色、除醛等工序,存在甲醛含量超标、pH值不合格、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超标等问题,有消费者穿着后出现皮肤红肿、瘙痒等过敏反应。贴身衣物直接关系人体健康,其质量安全与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紧密交织,也由此引发一连串值得厘清的法律问题。

二、法律焦点分析

焦点一:甲醛超标、pH值不合格的衣物,踩到了产品质量的哪条红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对生产者的质量责任作出了明确要求:

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也就是说,服装作为直接贴身接触人体的商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如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对甲醛、pH值、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的限量要求)。一旦检测超标,即属于"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生产者、销售者均须承担相应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进一步要求经营者保证商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应具有的质量、性能,并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焦点二:宣称"亲肤""一次性安全",实际却劣质,侵犯消费者什么权利?

消费者在选购时有权了解商品的真实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与之相对应,经营者负有真实、全面告知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网络渠道同样受此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明确:

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若经营者以"安全""亲肤"等话术包装实为劣质的商品,则落入虚假宣传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分别规定: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说明:暂无专门针对"纺织品质量虚假宣传"的单项司法解释;经营者虚假宣传的责任,主要依据上述法律及下文网络消费司法解释认定。)

焦点三:网购"次抛衣"出了问题,能退能赔吗?

网络购物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如果经营者存在欺诈——例如将劣质、超标衣物谎称为合格、安全产品——消费者还可主张"退一赔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网络消费场景下,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了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22〕8号)作出了如下规定:

第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有以下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一)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
(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一概由平台内经营者承担;
(三)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
(五)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

第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与他人签订的以虚构交易、虚构点击量、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第十条 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其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相关法定赔偿标准,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说明:纺织品质量的惩罚性赔偿目前无专门单项司法解释,"退一赔三"直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上述网络消费司法解释主要规范格式条款效力、虚假宣传合同效力及高于法定的承诺赔偿。)

焦点四:因劣质衣物导致皮肤过敏、健康受损,能否索赔?

可以。衣物甲醛、染料超标属于产品"缺陷",造成人身损害的,生产者应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同时,销售者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负有修理、更换、退货及赔偿损失的责任。消费者因穿着问题衣物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的,可依法向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

三、律师建议与风险提示

从民事与行政监管角度,给消费者和经营者各提几点提醒:

对消费者:第一,购买贴身衣物优先选择标注清晰、执行标准明确(如符合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A/B/C类)的产品,留存订单、聊天记录、商品页面宣传截图;第二,出现皮肤不适应立即停用并就医,保留诊断证明、检测报告等,作为维权证据;第三,先与经营者协商退换与赔偿,协商不成可向平台投诉、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依据约定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对经营者:低价不等于可以突破质量与安全底线。把好进货查验关、如实标注成分与标准、不夸大宣传,既是合规要求,也是规避民事赔偿与行政处罚风险的必然选择。

四、简短结语

"次抛衣"的走红,折射出低价快消模式下质量与安全的隐忧。法律为消费者织起了一张从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到退货赔偿、人身损害救济的防护网,也为经营者划出了不可逾越的质量红线。理性消费、依法维权,才能让"一次性"的便利不付出健康的代价。

【郑重声明:本文由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撰写,仅供一般性的法律了解与参考,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本文仅对同类事件进行评判,并不针对任何具体当事人进行任何价值评判,本文已最大程度地隐匿任何可能与当事人有关的信息,最大程度地避免侵犯任何人权益,如您仍认为本文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以电子邮箱与我联系处理,我的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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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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