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近日有媒体报道,一位老年人使用的手机中被安装了大量来源不明的应用程序,这些软件频繁弹出广告、自动跳转页面,甚至出现消费扣费提示,手机运行缓慢、耗电异常,家属清理时才发现应用软件数量远超正常使用所需。事件引发广泛讨论:这类"被塞软件""疯狂弹窗"的行为,在法律上如何定性?受害者可以向谁主张权利?本文仅就同类情形作一般性法律分析,不指向任何特定当事人,涉及的机构、个人均以泛称表述。
一、弹窗广告本身是否被法律允许?
互联网广告并非一律禁止,但法律对其呈现方式和关闭机制设定了明确底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这一条包含三层含义:一是互联网广告同样受广告法全面规制;二是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三是以弹出形式发布的广告必须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确保一键关闭"。实践中常见的"关闭按钮极小且伪装成内容""点击关闭反而跳转下载""倒数若干秒后才出现关闭入口"等设计,均可能不符合"显著标明""一键关闭"的要求。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二、商业性信息的推送,需要取得同意吗?
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了规则。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虚构或者夸大商品或者服务的治疗、保健、养生等功效,诱导老年人等消费者购买明显不符合其实际需求的商品或者服务。"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权、默认授权等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经营者处理包含消费者的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电话。消费者同意接收商业性信息或者商业性电话的,经营者应当提供明确、便捷的取消方式。消费者选择取消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发送商业性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电话。"
由此可见,"一次概括授权""默认勾选同意"并不构成有效的消费者同意;针对老年消费者的保健品、养生类夸大宣传,更是被明确列为禁止行为。
三、算法推荐与个性化推送,用户有没有拒绝权?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作出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予以说明,并有权拒绝个人信息处理者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
同时,该法第六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第七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第十七条则要求处理者在处理前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告知处理者身份与联系方式、处理目的与方式、信息种类与保存期限、个人行使权利的方式和程序。该法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一)取得个人的同意;(二)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三)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四)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五)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六)依照本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依照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但是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不需取得个人同意。"
换句话说,"同意"是处理个人信息的一般前提,且必须是具体、明确、可撤回的同意;静默授权、捆绑授权、默认勾选,都难以成立有效的同意。
四、受害者可以向谁主张权利,能要求什么?
从民事责任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据此,消费者可以主张停止侵害、删除违规收集的信息、退还未经同意扣取的费用,造成损失的还可请求赔偿。
从行政责任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决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需要说明的是,若软件系他人在未经机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安装,还可能涉及对手机设备所有权、使用权的侵害,并可能触发网络安全、电信管理等相关规范的适用;若伴随诱导消费、虚假宣传,则同时落入前述消费者权益保护规范的范围。具体责任主体需结合软件来源、预装环节、推广链条等事实进一步判断。
五、司法解释如何回应:弹窗骚扰属于网络侵害人身权益
就"弹窗广告骚扰""强制推送商业性信息"这一具体情形,目前没有以其为名的专门司法解释,但并非没有可适用的司法解释规则。
首先,关于案件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11号,2020年修正)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案件。"频繁弹窗、自动跳转、强制推送,本质上是对用户私人生活安宁的持续性侵扰,属于隐私权保护的射程范围,可纳入该类纠纷处理。
其次,关于赔偿请求。该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不只是"关掉弹窗"而已,造成实际财产损失或者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主张赔偿。
再次,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这是此类纠纷最实用的一条。该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在弹窗骚扰类案件中,单个用户的损失往往很小、举证困难,而侵权方获利又难以查清,本条为法院在五十万元以内酌定赔偿提供了直接依据。
此外,如果纠纷涉及网络消费合同中的"默认勾选""概括授权"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22〕8号)第一条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有以下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一)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一概由平台内经营者承担;(三)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五)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其中第五项兜底条款,正是应对"以格式条款强制取得概括授权"的规范出口。
六、实务上的取证要点
此类纠纷的难点往往在证据。建议注意保存:应用软件安装列表及安装时间截图、弹窗广告的录屏与截图(含关闭按钮的显示状态)、权限授予记录、流量与电量异常数据、扣费账单与支付凭证、与软件运营方或销售方的沟通记录等。对于老年用户,可协助关闭"未知来源安装"权限、定期核查已安装应用与敏感权限授权情况。协商不成的,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市场监管、网信、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举报,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结语:老年群体面对的是一条从预装、捆绑下载到弹窗变现的完整推广链条,单靠个人清理难以根除。法律已经给出了明确的边界——广告要能一键关闭,信息收集要经明确同意,商业推送要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把这几个"应当"落到实处,比事后维权更有意义。
【郑重声明:本文由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撰写,仅供一般性的法律了解与参考,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本文仅对同类事件进行评判,并不针对任何具体当事人进行任何价值评判,本文已最大程度地隐匿任何可能与当事人有关的信息,最大程度地避免侵犯任何人权益,如您仍认为本文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以电子邮箱与我联系处理,我的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个人学习使用,不作为任何决策依据,任何人参考或采用本文或本文观点引发的任何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