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气还热的时候,洞洞鞋因为方便、凉快,成了很多人的日常鞋款。近日有网友分享,自己穿着洞洞鞋开车,即便把鞋后跟带拉起来,脚感仍然发飘,结果车辆撞上了路边花坛;也有驾驶人反映,厚底鞋底卡在油门与刹车之间,导致车辆失控。相关话题登上热搜之后,讨论集中在两个问题上:这样开车到底违不违法?万一出了事故,责任怎么划分?本文不对任何个案作评价,只就同类情形的一般法律规则作分析。
一、法律有没有禁止穿洞洞鞋开车?
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里,确实找不到"洞洞鞋""拖鞋"这样的具体字样,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订)第六十二条对驾驶中的禁止行为作了列举:"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其中第三项为"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这一项的关键在"等"字。它说明立法并未把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封闭列举,实质标准只有一个——是否"妨碍安全驾驶"。鞋底过厚、后跟不跟脚、鞋面宽大容易卡滞,都会延长脚掌从油门移到刹车的时间,也可能在紧急制动时发生踩空或连带踩踏。从操作规范的角度看,这类情形在执法与司法实践中通常被归入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二、会被怎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往往更加具体。以深圳为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2024年5月10日修正)第十三条规定:"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百元罚款:"其中第七项为"手动操作移动电话、电子设备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
也就是说,在深圳,一旦被认定为"其他妨碍安全驾驶行为",对应的罚款额度是三百元。
这里需要澄清一个流传较广的说法。此前曾有传言称"因穿洞洞鞋开车被处罚",相关方面已作过说明:当事人实际受到的处罚,依据是未按规定礼让行人等具体的妨碍安全行为,而非仅仅因为穿了某一种鞋。这个区分很重要——执法与司法考量的落点是"行为是否实际妨碍了安全驾驶",而不是"穿了什么鞋"。同样是穿洞洞鞋,有人平稳驾驶、未发生任何异常,也有人因鞋底打滑导致操作失误,两者的法律评价并不相同。
三、出了事故,民事责任怎么划分?
行政违法与民事赔偿是两个层面,前者解决的是行政处罚问题,后者解决的是损失由谁承担、承担多少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把这几条放在一起看,逻辑是清楚的:穿着影响操作的鞋驾驶车辆,虽然没有被法律单独列举,但一旦因此导致操作迟缓、误踩或避让不及,就会成为认定驾驶人过错、划分责任比例的情节之一。它通常不是责任的唯一来源,而是一个加重或佐证驾驶人过错的因素。反过来,如果对方也存在过错,比如行人突然横穿、前车违规变道,则可以适用过失相抵规则,相应减轻驾驶人的责任。
四、保险会不会因此拒赔?
这个问题要区分交强险与商业险两个层次。
先看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年3月2日修订)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交强险的法定免责与垫付追偿情形是封闭列举的,限定于无证驾驶、醉酒、盗抢期间肇事、故意制造事故这几类,其中并不包含穿着不当。因此,仅因穿了不便于操作的鞋而发生事故,交强险限额内仍应依法赔付。
再看商业三者险。商业险是否免责,取决于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以及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是否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这就明确了赔偿的先后顺序:先交强险,再商业险,最后才落到侵权人本人。
五、车主与实际驾驶人不是同一人时怎么办?
现实中,车辆的登记所有人、管理人与实际驾驶人常常不是同一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9日修正)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需要说明:关于穿着洞洞鞋、拖鞋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在事故责任中如何具体量化,目前暂无直接对应的司法解释作出专门规定,实务中主要依据上述法律的过错责任原则,结合事故现场证据综合认定。
六、这类纠纷中赔偿通常包括哪些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如果只造成财产损失,通常涉及车辆维修费、施救费、车上物品损失,以及合理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上述每一项都需要票据、鉴定意见或其他证据支撑,主张时应当注意留存。
七、日常该怎么规避这类风险?
最稳妥的做法,是在车上备一双鞋底较薄、能够包住后跟的平底鞋,开车时换上,把洞洞鞋、厚底鞋放在后排,下车再换回来。长途驾驶前,顺手检查一下鞋内有无异物、脚垫是否移位卡滞,这几秒钟的动作往往能避开大麻烦。
一旦真的发生事故,应当第一时间报警、保护现场,并对鞋类状况、脚踏位置、地面痕迹等拍照固定,同时及时通知保险人。这些细节在事后责任查清时往往起到关键作用,如果现场被破坏导致责任无法查清,主张权利的一方会明显被动。
八、结语
一双鞋本身不是违法行为,法律真正约束的是"是否安全驾驶"这个行为本身。穿什么鞋上路,本质上是一个风险选择问题:它不会因为你穿得随便就当然违法,却可能在你最需要那零点几秒反应时间的时候,悄悄改变事故的结果与责任的划分。把风险留在上车之前处理掉,永远比事后在责任认定书上争辩更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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