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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换脸、AI语音诈骗,被骗的钱怎么追?

日期:2026年09月25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问题引入】
"领导"在视频里让你转账、"家人"用熟悉的嗓音向你借钱——现在这些画面和声音都可能是合成的。AI 换脸与拟声让诈骗的"可信度"大幅提升,受害者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转账。钱还能追回来吗?除了追钱,还要看谁该为泄露你的人脸与声音信息负责。

【法条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2020-12-26修正,现行有效):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8条(2022-09-02通过,2022-12-01施行,现行有效):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1条(同施行,现行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0条(2021-08-20通过,2021-11-01施行,现行有效):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4条(同施行,现行有效):个人对其个人信息的处理享有知情权、决定权,有权限制或者拒绝他人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同施行,现行有效):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前款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确定;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和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4条(2021-01-01施行,现行有效):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深度理解】
第一,追钱的第一步是"快",不是"讲理"。AI 诈骗的资金通常会被迅速分散转移。正确动作顺序是:立即拨打 110 报警并提供对方账户、转账时间、金额、凭证;同时联系银行或支付机构申请止付、冻结;保存全部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转账截图。刑事上依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按数额大小分三档量刑,最高可至无期徒刑;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8条则规定了刑事与行政两条责任路径。

第二,注意"帮凶"也是责任主体。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1条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也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或假冒他人身份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AI 诈骗需要大量"两卡"和账号支撑,卖卡、租卡、提供实名核验帮助的人同样要担责——这一条也是追责链条上最容易被忽略的一环。

第三,人脸和声音属于个人信息,可以单独追责。民法典第1034条明确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0条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买卖、提供或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若你的面部影像、声音样本被非法收集、买卖并用于合成诈骗,相关处理者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个人信息侵权适用过错推定,这是很有利的规则。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赔偿数额按照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确定,难以确定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也就是说,举证责任在对方——他得证明自己没过错,而不是你去证明他有过错。

第五,你还有知情权与决定权。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4条规定,个人对其个人信息的处理享有知情权、决定权,有权限制或者拒绝他人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处理。面对平台或机构过度收集人脸、声纹,你可以依法要求说明、限制甚至拒绝,这是事前防范的重要依据。

【相关案例】
【示例】甲的同事乙在社交软件上收到"甲"的视频通话请求,画面与声音均与甲高度相似,"甲"以急需周转为由借款 8 万元,乙转账后联系不上。经查,甲的社交账号此前在某平台数据泄露事件中流出,面部照片与语音样本被用于合成。乙第一时间报警并申请止付,侦查机关依刑法第266条以诈骗立案;提供账号、支付账户的第三方依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1条被一并追究。甲则依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0条、第69条向非法收集、买卖其人脸与语音信息的处理者主张侵权赔偿,因该处理者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本示例为说明性虚构情形,非真实案件)

【律师提醒】
1. 被骗后立刻报警(110)并同步联系银行或支付机构申请止付、冻结,速度决定能否追回。
2. 完整保存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转账凭证、对方账号信息与通话时间点,及时提交办案机关。
3. 追责不要只看直接诈骗者,依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1条一并追究非法买卖、出租、出借"两卡"与账号的人。
4. 若人脸、声音样本被非法收集或买卖,依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0条、第69条主张侵权赔偿——该条为过错推定,举证责任在对方。
5. 事前防范依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4条行使知情权与决定权,对不必要的刷脸、留声纹要求限制或拒绝。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个人学习使用,不作为任何决策依据,任何人参考或采用本文或本文观点引发的任何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本文由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团队整理,首发于深圳龙岗律师网。更多法律问答,详见法律学习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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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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