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专注龙岗,更懂龙岗!
深圳龙岗律师网
阅读新闻

食品抽检霉菌超标27倍,消费者能要多少赔偿?

日期:2026年09月25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陈志钧律师 | 字体:大 中 小

近日,某品牌一批次冲调类食品在市场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被检出霉菌项目超标,超标幅度达二十余倍,涉事企业随后发布说明称已召回并处理完毕。消息登上热搜后,不少消费者的第一反应是:家里这一箱还能不能吃?买了能不能退?能不能要求赔偿?这些问题在法律上都有明确答案。

一、霉菌超标,在法律上属于什么性质?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9月12日修正,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现行有效)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深度理解】霉菌计数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的限量指标,属于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说的“限量规定”。一旦超出限量,该批次食品即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既不属于“口感不佳”,也不属于标签说明书这类可以豁免的轻微瑕疵,而是落入了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项乃至第(十三)项兜底条款的调整范围。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判定依据是强制性国家标准中的限量值,而非企业自定的内控标准——企业标准只能严于国家标准,不能宽于国家标准。

二、企业要承担什么样的行政责任?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深度理解】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是两条并行轨道:罚款上缴国库,不替代对消费者的赔偿。企业主动召回属于法定的减责情节,但不能免除已售出批次对消费者的民事责任。消费者看到召回公告时,不必等待行政处理结果,可以径行主张自己的民事权利。

三、消费者能要求多少赔偿?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该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深度理解】这是食品安全领域力度最大的一条: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由消费者择优选择;法定最低赔偿额为一千元,即使只买了几十元的食品,也能主张一千元。首负责任制则解决了生产者和经营者互相推诿的问题——接到索赔的一方必须先行赔付,内部追偿是他们之间的事,与消费者无关。

四、没有吃出毛病,还能主张十倍赔偿吗?

【法条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14号,2020年12月8日发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有效)第十条规定:“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解释第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主张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的;……(四)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

【深度理解】这两条堵住了最常见的两个抗辩:一是“你又没吃坏肚子”,二是“我不知道这批货不合格”。前者被第十条明确否定,惩罚性赔偿不以人身损害为前提;后者被第六条细化为可客观认定的情形,经营者拿不出合法进货来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即可能被认定为“明知”。

五、法院在实务中如何把握赔偿范围?

【相关案例】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5-07-2-373-005,案号(2023)渝0241民初4092号,由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15日作出。该案裁判要旨指出:经营者销售标示虚假生产厂商和生产日期的食品,又无法提供所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的,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消费者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向经营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另有入库编号2025-07-2-373-001、案号(2024)渝05民终5663号的案例(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7月2日作出)划出了上限:购买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超出生活消费需要大量购买并请求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仅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予以支持。

【法条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9号,2024年8月21日发布,自2024年8月22日起施行,现行有效)第一条规定:“购买者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购买后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没有证据证明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购买者请求以其实际支付价款为基数计算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该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购买者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可以综合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等因素认定购买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食品数量。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主张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索赔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该解释第十三条规定:“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短时间内多次购买,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起诉请求同一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按每次购买金额分别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购买者多次购买相同食品的总数,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深度理解】“合理生活消费需要”并非无法可依,法释〔2024〕9号已经给出了两条具体规则:一是认定因素——综合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二是拆分诉讼的处理——短时间内多次购买、分次起诉的,按购买总数合并计算,防止通过拆分案件放大赔偿。同时,主张购买者“明知”的举证责任在生产者、经营者一方,他们拿不出证据,就按实际支付价款为基数计算十倍。这意味着惩罚性赔偿保护的是真实消费者,而非以索赔为业的购买行为;但对普通消费者而言,只要是为个人或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赔偿请求就受法律完整保护。

六、买到通报批次,具体该怎么做?

保留购物小票、订单截图和包装上的批次号,与官方通报的批次比对;先向销售方主张退货并支付赔偿金,协商不成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直接向法院起诉。诉求可同时包含退货款、损失赔偿与惩罚性赔偿三项。如果食品尚未开封,尽量保留原包装与剩余样品,避免证据灭失;已经食用的,也应保留就医记录、检验报告等能够证明损害与因果关系的材料。

七、结语

食品安全没有“小事”。霉菌超标二十余倍,看上去只是抽检报告上的一个数字,落在法律上却是企业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双重起点。对消费者而言,一千元的法定最低赔偿额,是立法者为每一位普通购买者准备的、无需证明人身损害即可主张的权利;对企业而言,首负责任制与进货查验义务提醒着,召回公告并不能替代对已售出批次的赔付义务。

【郑重声明:本文由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撰写,仅供一般性的法律了解与参考,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本文仅对同类事件进行评判,并不针对任何具体当事人进行任何价值评判,本文已最大程度地隐匿任何可能与当事人有关的信息,最大程度地避免侵犯任何人权益,如您仍认为本文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以电子邮箱与我联系处理,我的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个人学习使用,不作为任何决策依据,任何人参考或采用本文或本文观点引发的任何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相关新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80-8888-6636 邮箱:1201222@qq.com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福田亦有办公点)

联系律师
欢迎您咨询法律问题!
📞 拨打律师电话
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