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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电梯广告、公共车位收费,收益到底归谁?

日期:2026年10月05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问题引入】
"电梯里天天循环播放广告,小区空地划了十几个车位按月收钱,从来没人跟业主说过这笔钱去哪了。"这是很多业主的共同困惑。物业公司通常认为,是自己出面招商、维护、收费,收益自然归自己;业主则认为,电梯、外墙、公共道路都是大家共有的,凭什么收益进了物业的口袋。这场争论,民法典已有明确规则。

【法条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2021-01-01 施行,现行有效):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2021-01-01 施行,现行有效):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条(2021-01-01 施行,现行有效):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2021-01-01 施行,现行有效):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深度理解】
第一,收益归属的基本原则是"扣除合理成本后归业主共有"。第二百八十二条把规则讲得很清楚: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这意味着物业不是不能参与经营,也不是不能拿钱,而是只能拿走经营过程中真实、合理、可核算的成本支出,其余部分属于全体业主。"招商是我谈的所以收益归我"的说法,与法律规定不符。

第二,"共有部分"的范围比想象中更广。电梯轿厢、楼道、外墙、屋顶、小区道路与公共场地、公共停车位,通常都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在这些位置设置广告屏、投放灯箱、划设车位收费、引入快递柜与自动售货机,所产生的收入原则上都进入第二百八十二条的适用范围。

第三,经营本身需要业主共同决定,且表决门槛不低。第二百七十八条第八项把"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列为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并要求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也就是说,物业未经表决擅自引入广告或划位收费,不仅收益归属有问题,决策程序本身也存在瑕疵。

第四,收益怎么分,先约定后法定。第二百八十三条明确了顺序: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实践中常见的用途包括抵扣物业费、补充维修资金、用于小区公共设施改善,或者按面积比例以现金形式分配。无论哪种方式,都应当经业主共同决定,并形成可核查的账目。

第五,公开与报告是物业的法定义务,不是"给业主面子"。第九百四十三条要求物业服务人定期将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这是业主行使知情权、监督权的直接依据。业主要求查阅相关合同、收支明细时,物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长期不公开、账目不清的,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主张权利,也可向住建等主管部门反映。

第六,维权要落到可核验的材料上。业主一方通常需要查明:共有部分经营合同由谁签订、收益金额多少、成本如何构成、支出凭证是否齐全、历年结余去了哪里。业委会可以代表业主主张返还;尚未成立业委会的,可以由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后主张,或通过业主大会授权的代表进行。返还数额的计算,关键在于对"合理成本"的举证——这部分由主张扣除的一方承担证明责任,不能笼统估算。

【相关案例】
示例情形: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要求物业公司公布历年电梯广告与地面停车位收益。物业先以"属于商业信息"为由拒绝,后又提出广告收益已全部用于弥补物业费亏损。业委会向主管部门反映并提起诉讼,法院要求物业提交广告合同、收款凭证及成本明细。经核算,三年间广告与车位收入共计四十八万余元,物业仅能举证其中十一万元为合理的电费、清洁、维护与人工支出,其余三十七万余元无法说明具体去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九百四十三条,判令物业向业主返还扣除合理成本后的收益,并责令其在小区显著位置及业主群内公开收支明细。(本示例为说明性虚构情形,非真实案件)

【律师提醒】
业主可以从三件事做起:一是推动成立或激活业主委员会,这是主张共有收益最有效的组织基础;二是书面要求物业公开共有部分经营合同、收支明细与银行流水,保留要求公开的书面记录,为后续主张知情权留痕;三是对拟引入的经营事项,坚持先表决后实施,注意第二百七十八条要求的参与比例与同意比例,避免"先斩后奏"。

同时提醒物业服务企业:共有部分经营不是禁区,但必须做到程序合规、账目清晰、成本有据。把收益当作物业费缺口的"填补款"自行冲抵,容易引发群体性纠纷。规范做法是单列科目、定期公开、经业主共同决定后使用,这样既能合法留存合理成本,也能避免事后返还与声誉损失。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个人学习使用,不作为任何决策依据,任何人参考或采用本文或本文观点引发的任何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本文由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团队整理,首发于深圳龙岗律师网。更多法律问答,详见法律学习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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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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