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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攀岩馆坠落受伤,场馆要承担责任吗?

日期:2026年10月1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陈志钧律师 | 字体:大 中 小

近日,有攀爬者在社交媒体自述,室内抱石攀岩时于约三米高处失手坠落,造成腿部粉碎性骨折,引发大量关注。同期媒体还报道,有消费者在室内攀岩馆跌落时脚部卡在两块保护垫的接缝处受伤,也有攀爬者因岩点松动脱落而摔下墙面。攀岩近两年从小众项目变成城市青年的日常消遣,但一旦摔伤,责任算谁的,很多人并不清楚。本文只作一般性法律分析,不针对任何具体事件与当事人。

一、攀岩馆在法律上属于哪一类经营场所?

室内攀岩不是普通的娱乐项目,而是被列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才能经营的特种项目。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年6月24日修订)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应急救援制度和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并予以公布。”

【深度理解】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据此,有关部门于2013年5月1日发布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游泳、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和攀岩均在其中。这意味着,开办经营性攀岩馆不是办一张营业执照就可以开门,而是要过三道硬门槛:设施符合国家标准、配备持证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建立安全保障与应急救援制度。三道门槛中的任何一道缺失,都会在事后成为认定经营者过错的事实基础。

二、自己不小心摔的,算不算“自甘风险”?

这是此类纠纷中最常见的误解。民法典的自甘风险规则有特定的适用对象,并不能被经营者拿来当挡箭牌。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深度理解】

这一条分两句,指向两类完全不同的主体。第一句免除的是“其他参加者”的责任,也就是一起攀爬的伙伴、搭档,只要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就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句则明确,活动组织者的责任不适用这一豁免,而是适用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换句话说,自甘风险解决的是“一起玩的人赔不赔”,从来不解决“开场馆的人赔不赔”。消费者走进攀岩馆,与场馆之间形成的是消费服务关系,场馆是经营者而非同场竞技的参加者,因此不能用“你自己愿意爬”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三、场馆的安全保障义务到底有多重?

对攀岩馆而言,安全保障义务不是贴一张告示就算履行,而是贯穿设施、人员、告知、应急四个环节的完整链条。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深度理解】

第一款直接列举了“体育场馆”,攀岩馆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是一个不折不扣的责任主体。值得注意的是,攀爬者同时也是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供了另一条并行的请求权基础。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深度理解】

这两条的意义在于:攀爬者既可以主张经营场所的侵权责任,也可以主张消费者权利,两条路径对“警示是否真实、明确”的要求是一致的。具体到攀岩项目,部门规章把义务拆得更细。

【法条原文】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1月28日公布,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深度理解】

第二十一条的后半句“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尤其关键,它把义务从“说清楚”推进到“做到位”。保护垫是否按标准铺设、接缝处有无覆盖、岩点是否按期紧固、现场有无持证人员在岗,都属于“措施”的范围。跌落时脚部卡进垫缝、因岩点脱落摔落,恰恰是检验这些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的典型事实。此外,攀岩场所的场地、设施设备与安全保障条件,还有对应的国家标准(GB 19079.4《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4部分:攀岩场所》),体育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项所讲的“符合国家标准”,在攀岩项目上正是指向这一标准。

广东省内还有更具体的地方立法。

【法条原文】

《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规定》(2020年11月27日修订)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制定可行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安全救护应急预案,防止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事故发生;当事故发生时,经营者应当及时予以救助,保护现场,并报告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经营者应当做好经营场所、器材和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并建立自检制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其安全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警示标志,就安全要求、器材设施使用、项目危险性、参与者年龄和身体要求以及相关限制等信息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
对未成年人可以参与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指导和保护。”

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教员和开展技术指导、救护等工作。”

【深度理解】

第十二条确立的是“事前防范+事后救助”的完整义务:既要建立自检制度消除隐患,又要在事故发生时及时救助、保护现场。实践中,摔伤后有没有第一时间启动救护、有没有留存现场监控与垫层状态,往往直接影响责任比例的认定。第十三、十四条则强调警示必须“真实、明确”,并按强制性国标配备教员与救护人员。只张贴一张格式化的免责声明,而不针对项目危险、年龄与身体要求作个别提示,很难被认定已充分履行义务。

四、签了“风险自负”的入场协议,还能索赔吗?

场馆多半会要求入场者签署风险告知书或免责书,这类条款的效力有明确边界。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深度理解】

免除人身损害责任的条款无效,而且是自始无效,不会因为有签字确认就被“治愈”。真正决定责任有无的,不是那一纸协议,而是场馆是否实际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若场馆对参与者的年龄、身体状况设有门槛却未核验、未落实陪同与技术指导,这一管理上的缺失,同样会被计入经营者的过失。

五、责任怎么分,损失怎么算?

这类案件极少出现全赔或全不赔,通常按双方过错比例分担。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深度理解】

消费者未按要求佩戴保护装备、擅自攀爬超出自身技术等级的线路、不听现场人员劝阻的,属于对损害发生有过错,可以相应减轻场馆的责任。反之,如果是因保护垫铺设不合规、岩点松动未及时紧固、现场无持证人员等场馆一侧的原因致害,则减轻的空间很小。

赔偿范围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相关司法解释都有明文。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9日修正)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深度理解】

需要说明的是,关于室内攀岩场馆保护垫的具体铺设标准、岩点维护频次以及坠落致伤后的责任比例划分,司法解释层面暂无直接对应的条文;原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在2022年修正后已被删除,实践中主要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结合个案事实判断,赔偿项目则按上述规则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确定。

【相关案例】

一起经公开报道的参考案例显示:一名低龄儿童在极限运动场馆体验高空项目时受伤,致害直接来自场馆工作人员“托举抛下”的动作。法院认为,该工作人员系经营者的雇员而非文体活动的参与者,不符合自甘风险的适用条件,经营者有无责任应以安全保障义务为依据;极限运动场馆内各项目风险等级不同,经营者负有高于普通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针对具体项目作出特别提示,而非格式化、形式主义的一般提示。该案中,场馆被判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另一起广受关注的案例中,法院认定羽毛球运动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对抗性竞技活动,参与者自愿参加即将自身置于潜在危险之中,其他参加者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该案针对的是“其他参加者”的责任,与场馆经营者的责任分属不同层次,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六、结语

自甘风险免责的是运动固有的偶然性,不是场馆本该把关的安全漏洞。对攀爬者而言,如实评估自身技术等级、按要求佩戴保护装备、听从现场人员指挥,是对自己的保护;对场馆而言,设施合规、人员在岗、提示到位、应急有效,才是真正的免责之道。受伤之后,第一时间固定现场照片、监控录像与医疗记录,比事后争论要有效得多。

【郑重声明:本文由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撰写,仅供一般性的法律了解与参考,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本文仅对同类事件进行评判,并不针对任何具体当事人进行任何价值评判,本文已最大程度地隐匿任何可能与当事人有关的信息,最大程度地避免侵犯任何人权益,如您仍认为本文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以电子邮箱与我联系处理,我的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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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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