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八千元网购一只宠物犬,收货几天后称狗生病,向平台申请退款;卖家点了同意,钱退到买家账户,宠物却留在买家手里,订单同时被平台关闭。卖家随后驱车数百公里上门讨要并在网上曝光,买家则称狗已病死且自己的声誉因此受损,双方各执一词。近期这样一起纠纷引发大量讨论。抛开情绪,这件事在法律上有几个清晰的判断点。
一、“仅退款”退的是钱,能连退货义务一起免掉吗?
退款意味着买卖合同已经解除,解除之后双方各自还要做什么,由法律直接规定。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深度理解】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要恢复原状,也就是卖家退钱、买家退货,这是双向的、同时的。平台规则可以让退款更便捷,却不能单方面消灭买家的返还义务。解除是因违约引起的,解除权人还可以另行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因此“钱退了、货不退”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二、钱退到手、宠物还留着,这在法律上叫什么?
买方继续占有买卖标的物却失去了合同依据,构成的正是不当得利。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深度理解】
一方获得利益、另一方受到损失、获利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取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合同解除后买家已无继续占有该宠物的合同依据,占着不还即属于取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第九百八十七条进一步明确,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不仅可以请求返还利益,还可以请求依法赔偿损失。标的物价值难以通过其他方式确定时,实践中可以按双方交易价格酌定。
三、宠物到货就生病,买家本来有哪些正当救济?
如果确实是健康问题,法律给买家的路径并不少,不必绕道走“仅退款”。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深度理解】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请求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修理、更换、退货和赔偿损失;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还可以依法解除合同。也就是说,买家完全可以走“退货退款”这条正当路径:把宠物退回、把钱要回来,必要时再主张医疗费、检测费等损失。稳妥做法是保留诊断证明、沟通记录和付款凭证,用证据说话。
四、“收货几天才说有问题”,会不会来不及?
这是本次事件中最容易被忽略、却最可能决定成败的一个环节。民法典对买受人设有检验与通知义务,司法解释又对“合理期限”的认定给出了明确标准。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六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六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约定的检验期限或者质量保证期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为准。”
第六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司法解释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2020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具体认定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期限’时,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二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限。该期限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第十三条规定:“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出卖人以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为由,主张买受人放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规定:“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检验期限、合理期限、二年期限经过后,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以上述期限经过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六条规定:“买受人在检验期限、质量保证期、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深度理解】
活体动物的健康状况,恰恰属于“难以在收货瞬间完成全面检验”的事项。第六百二十二条给了一个关键保护: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依标的物性质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只视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不当然覆盖隐蔽的健康问题。但保护是有边界的——第十四条写得很清楚,检验期限、合理期限、二年期限经过后,买受人再主张质量不符,法院不予支持。
对买家而言,这意味着“发现问题就要尽快说”,并且要留下说过的证据;诊断证明不是可选项,而是必要项。对卖家而言同样重要: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通知时间限制。所以“狗没病”这个主张,卖家同样要拿出交付时的检疫、疫苗与健康记录来支撑。第十六条还给了买家一条实用路径:在期限内提出异议而卖家不予处理的,自行送医的合理费用可以主张由卖家负担。
五、活体宠物算不算“鲜活易腐”?七日无理由退货能不能用?
这是此类交易的核心争点,而它恰恰有明确的规则,并非无人管。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司法解释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22〕8号,2022年3月15日施行)第二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四项除外商品做出七日内无理由退货承诺,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遵守其承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规定:“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规定原文】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17年1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公布,自2017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五条规定:“鼓励网络商品销售者作出比本办法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承诺。”
第六条规定:“下列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一)消费者定作的商品;(二)鲜活易腐的商品;(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第七条规定:“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深度理解】
活体宠物是否属于“鲜活易腐”,实务中确有争议。但可以确认几点:其一,若认定属于“鲜活易腐”,则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但这只是免除了“无理由”退货义务,并不免除出卖人的质量担保责任——有质量问题仍然要走第六百一十七条的违约救济。其二,即便属于除外商品,只要经营者或平台作出了七日无理由退货承诺,法释〔2022〕8号第二条明确规定该承诺必须遵守,消费者主张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三,暂行办法第七条提供了另一条思路: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但“经消费者确认”是前提,未作确认的,销售者不得拒绝。
需要说明的边界是:平台“仅退款”规则本身确实没有专门条文加以规范,个案仍需结合交易约定、平台规则和证据情况判断。但“钱货是否应当两清”这一实体问题,规则是清楚的。
六、平台的“仅退款”规则,能不能代替法律?
平台争议处理机制有其法定定位,也有明确边界。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争议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
第六十三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根据自愿原则,公平、公正地解决当事人的争议。”
【深度理解】
平台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也可以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按公示规则居中处理,但第六十三条开宗明义是“根据自愿原则”。这类处理属于特定场景下采取的临时性措施,不得影响当事方依法寻求其他救济途径的权利。平台把订单关闭了,并不等于实体权利义务随之消灭,卖家仍可就货款、退货提起诉讼。
七、维权方式一旦失控,风险是双向的
本次事件还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卖家上门讨要并在网上曝光,买家反过来主张自己的声誉因此受损。这说明过界的风险并不只在一方。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深度理解】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以侮辱、诽谤的方式公开指责他人,或者在视频中公开对方姓名、住址、外貌、联系方式等不愿为他人知晓的信息,可能同时触及名誉权与隐私权。欠款事实本身可以陈述,但不能以侵扰、公开个人信息的方式施压。反过来也成立:如实陈述交易经过、依法起诉,属于正当维权;一旦越过“公开个人信息”和“侮辱诽谤”两条线,债权人就可能变成被告。
八、相关案例
一起网络购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5-07-2-084-002,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22)桂1102民初5039号一审民事判决,2023年1月29日作出):买受人通过网络平台购买笔记本电脑后以电脑不能使用为由要求退货,出卖人同意并退款,买受人收款后拒不退还商品,货物实际价值也难以通过其他方式确定。法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恪守承诺,买受人利用平台交易规则优势,在收货后申请退款、获得退款又无正当理由拒不退货的,可以按照有利于卖方的原则,由买受人按照双方交易价格进行赔偿。
另见不当得利纠纷案(入库编号2023-07-2-144-001,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陕民终1020号二审民事判决,2020年12月14日作出):不当得利四个要件均需举证证明,但在事先未形成合意的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纠纷中,对于取得利益是否具有合法依据,由获得利益的被请求人承担举证责任更为妥当。两案均属网络交易与不当得利场景,可作规则参照。
九、结语
买卖双方各有各的道理,但道理要在证据和程序里讲清楚。“仅退款”是平台为提高效率设计的工具,它解决的是“怎么退”的程序问题,改变不了“该不该退、退了要不要还”的实体规则。对买家来说,收货后及时检验、发现问题尽快通知、留好诊断与沟通证据,是保护自己最有效的方式;对卖家来说,交付时的健康与检疫记录、出现争议后的依法主张,才是真正站得住的凭据。留好凭证、走对路径,比隔空对峙有用得多。
【郑重声明:本文由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撰写,仅供一般性的法律了解与参考,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本文仅对同类事件进行评判,并不针对任何具体当事人进行任何价值评判,本文已最大程度地隐匿任何可能与当事人有关的信息,最大程度地避免侵犯任何人权益,如您仍认为本文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以电子邮箱与我联系处理,我的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个人学习使用,不作为任何决策依据,任何人参考或采用本文或本文观点引发的任何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