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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旅游团被强制购物、临时加自费项目,能退款维权吗?

日期:2026年10月14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问题引入】

"999元双飞六日游""零元游云南",广告看着诱人,到了当地却变成另一番景象:大巴车一次次停在玉石店、乳胶店、银器店,不买够金额不让走;导游临时宣布加收"自费项目",不交钱就被甩在景区门口。游客花了钱、受了气,回来想退货退款,旅行社却说"合同里写了购物安排,你自己签的字"。那么,这种低价团强制购物、临时加价的套路,法律上究竟怎么定性?游客能不能把钱要回来?

【法条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条(2018年10月26日修正,现行有效):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2018年10月26日修正,现行有效):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2013年10月25日修正,现行有效):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有效):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深度理解】

第一,"低价引流、购物回血"的经营模式本身即被法律否定。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针对的正是"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通过安排购物或另行付费项目获取回扣"这一完整链条。判断是否"不合理的低价",不能只看绝对价格,而要看团费是否明显低于交通、住宿、餐饮、门票等刚性成本,旅行社的主要利润是否来自购物场所返佣。只要这一商业模式成立,后续安排的购物与自费项目就失去了合法性基础。

第二,"指定购物场所""另行付费项目"以禁止为原则、以协商同意为例外。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设有但书,允许"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情形。这个但书的适用条件相当严格:一是必须是真实的、事前的协商,而非到了店里被"不买不让走"逼出来的同意;二是不影响同团其他旅游者的行程。实践中,旅行社主张适用但书的,应当就此承担举证责任,包括书面补充协议、游客签字确认的行程变更单等。拿不出证据,就回到禁止性规定。

第三,最有力的救济是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创设的"三十日退货垫付"请求权。只要旅行社违反前两款,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这里有两个关键点值得注意:一是起算点是"旅游行程结束后",而非购物当日;二是"先行垫付"意味着即便货款尚未从购物店追回,旅行社也要先掏钱给游客,这是立法有意分配给处于信息与组织优势一方的风险。这个三十日属于需要及时行使的期限,逾期主张将面临对方时效抗辩。

第四,旅游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未必有效。不少包价旅游合同约定"旅行社有权根据情况调整行程""购物时间不计入违约""游客自愿参加自费项目,费用概不退还"等。这类条款由旅行社预先拟定、未经协商,属于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制的格式条款。其中不合理地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游客责任、限制游客主要权利(第二项),或排除游客主要权利(第三项)的内容,应认定无效。游客签字并不当然"买断"自己的法定权利。

第五,多重法律身份带来多重救济路径。参加旅游团购买服务的游客,同时是消法意义上的消费者,享有第十条规定的公平交易权,有权拒绝强制交易。若在行程中因被诱导、处于信息劣势而订立明显不对价的交易,还可能援引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关于显失公平的规定主张撤销。需要注意的是,第一百五十一条的适用门槛较高,要求"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单纯"买贵了"通常不足以构成;它更适合于老年游客被长时间围困、反复劝说后高价购物的极端情形。

第六,维权成败往往取决于证据。建议留存:包价旅游合同及行程单(尤其是未标注购物安排的版本)、付款凭证、购物小票与商品实物、导游要求购物或交费的录音录像、同团游客证言、旅行社与购物店的关联线索(如同一巴士、同一导游带客)。证据齐备时,可以先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或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投诉渠道要求调解,调解不成再向法院起诉,将旅行社与购物场所一并列为被告主张连带责任或退货垫付责任。

【相关案例】

张阿姨以每人1280元的价格报名某"云南双飞六日游",合同行程单中未列明任何购物安排。抵达后,导游连续三天将全团带入两家玉石店和一家乳胶制品店,每次停留三小时以上,并对未消费的游客厉声催促,称"不买就是不给面子,车子不会开"。张阿姨在长时间劝说与压力下,先后刷卡6.8万元购买标价虚高的"翡翠挂件"。行程结束后,她将行程单、刷卡凭证、车内录音及同团游客书面证言提交旅游主管部门,并起诉旅行社要求办理退货、先行垫付货款。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团费明显低于往返机票与住宿成本,旅行社通过购物返佣获取利润,违反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所称"游客自愿"仅有事后单方制作的说明,不足以证明存在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协商情形,且合同内"购物时间不计入违约"的条款依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二项应属无效。张阿姨在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主张权利,符合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遂判决旅行社为张阿姨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6.8万元货款。(本示例为说明性虚构情形,非真实案件)

【律师提醒】

第一,盯住"行程结束后三十日"这个期限。这是旅游法专门为被强制购物或另行付费的游客设定的救济通道,一旦超期,再走一般违约责任或消法路径,举证难度和成本都会明显上升。建议行程一结束即整理材料、书面提出主张,并保留寄送凭证。

第二,签合同前务必索取并保存"无购物安排"的行程单原件,对合同中"旅行社有权调整行程""自费项目费用不退"等条款当场提出修改或留存异议记录,这是日后推翻格式条款效力的重要抓手。

第三,谨慎区分合法的自愿项目与变相强制。经真实协商、形成书面补充协议且不影响他人行程的自费项目,法律并不禁止,事后反悔难以获得支持;判断是否"自愿",关键看有无拒绝的现实可能、是否事前知情、有无书面确认。

第四,维权时注意安全与方式,避免在异地与导游、店员发生正面冲突,优先通过录音录像固定过程,事后通过投诉、诉讼等正规渠道解决。涉及金额较大、证据较复杂的,建议携带全部合同、凭证和音像资料当面咨询律师,就具体管辖与被告选择作出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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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团队整理,首发于深圳龙岗律师网。更多法律问答,详见法律学习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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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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