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消费者反映,花费数千元购买了一台带人工智能讲题功能的学习机,使用后发现同一道题目多次讲解给出的答案互不一致,部分题目还出现读音错误、参考答案与讲解不符的情况。涉事企业随后公开回应,承认问题属实并表示将在一周内完成修改。据多家媒体报道,已有消费者获得全额退款。花大价钱买来的“辅导工具”却屡屡讲错,消费者究竟能主张哪些权利,值得逐层厘清。
一、宣传能“精准讲题”,实际却频频出错,算不算质量不合格?
判断的标尺是“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是否相符”,而不是商家自己的说法。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现行有效)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深度理解】
两条规则指向同一件事:产品既要具备它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也要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商家在宣传页写明“精准讲题”“同步教材”“错题自动讲解”,即构成对质量状况的表明;同一道题目多次讲解答案相互矛盾,说明该功能不具备普通消费者合理期待的稳定性。这里的关键在于:不需要证明商家主观上有欺骗故意,只要客观上的实际质量达不到其表明的状况,就已落入上述规范的射程。
二、宣传页上的承诺,对商家有约束力吗?
有。宣传内容不只是广告词,也可能直接成为合同义务的组成部分。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2024年3月15日公布,2024年7月1日施行,现行有效)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以商业宣传、产品推荐、实物展示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售后服务、责任承担等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履行其所承诺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深度理解】
商业宣传、产品推荐、实物展示、通知声明、店堂告示,都可以成为承诺的载体。这意味着直播话术、客服答复、商品详情页上的一句“讲一道会一类”,都不是可以事后一句“仅供参考”就抹掉的。对消费者而言,购买前把宣传页、直播话术、客服答复截图留存,是后续维权最有力的证据;一旦进入诉讼,这些截图就是证明“表明的质量状况”的载体。
三、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退款吗?
可以,而且由此产生的运输等必要费用也由经营者承担。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深度理解】
三条路径可以并行:有国家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按其退货、更换、修理;没有的,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可直接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的仍可及时退货,不符合的可要求更换或修理。学习机这类商品单价高、使用周期长,一旦核心功能反复出错,通常可以直接指向“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这一项,而不必等到七日期限届满再另行主张。
四、谁负有举证责任?消费者要不要自己证明“讲错了”?
这正是耐用商品消费者维权中最有利的一环,学理上称为举证责任倒置。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深度理解】
学习机属于计算机类耐用商品。消费者自接受商品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讲题错误并发生争议的,应当由经营者来证明该功能不存在瑕疵,而不是由消费者去证明它确实存在瑕疵。这一条在实操中的分量很重:消费者只需固定“六个月内”“已提出异议”“错误客观存在”这三件事——截图、录屏、客服沟通记录即可;剩下的技术性抗辩责任在经营者一方。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倒置的只是“有无瑕疵”的举证责任,损失数额、因果关系等仍需主张方举证。
五、能不能主张三倍赔偿?AI讲错题算不算欺诈?
这是争议最大的一环,核心是区分“质量瑕疵”与“欺诈”。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司法解释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2022年3月1日施行,现行有效)第二十一条规定:“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相关信息,不得通过虚构经营者资质、资格或者所获荣誉,虚构商品或者服务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篡改、编造、隐匿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深度理解】
把上述规则拆开看,欺诈的构成需要三个层次:一是客观上有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二是主观上是故意,包括负有告知义务却刻意不说的“沉默型”欺诈;三是消费者确实因为这种错误认识才买了。三倍赔偿的门槛就在“故意”二字上。商家明知讲题功能存在系统性错误,仍在宣传中强调“精准”“同步教材”,被认定欺诈的可能性较高;若属技术迭代中的偶发差错,且在知悉后及时修复、主动告知,通常只按质量瑕疵处理,消费者可退货退款并索赔实际损失,但难以拿到三倍。
需要说明一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准确性的行业量化标准,以及错误率达到何种程度即构成欺诈,目前确实没有专门的量化标准或司法解释;但“什么叫做欺诈”本身是有明文司法解释的,即前述总则编解释第二十一条。因此这不是无法可依,只是需要在个案中结合宣传的具体表述、错误的性质与范围、经营者知悉后的处置态度来判断。
六、除了退货,还能主张哪些损失?
违约责任的请求权基础在民法典,且不止退货一条路。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深度理解】
第五百八十二条给出的是一个“菜单”: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由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和损失大小合理选择。这意味着消费者并非只有“全退”或“不退”两个选项,也可以主张“减价”——保留机器但要求退还部分价款,这在机器尚能使用、只是核心功能打折的情形下往往更务实。第六百一十条则提供了另一条路径:如果讲题功能是购买该学习机的主要目的,该功能反复出错足以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消费者可以直接主张解除合同。至于因错误讲解导致学习进度受影响等间接损失,举证难度较高,实践中以退还价款、赔偿维权合理费用为主。
七、网购场景下还有哪些特别规则?
学习机主要通过电商平台销售,网络消费还有一层专门的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22〕8号,2022年3月15日施行,现行有效)第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有以下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一)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一概由平台内经营者承担;(三)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五)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
第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与他人签订的以虚构交易、虚构点击量、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第十条规定:“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其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相关法定赔偿标准,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深度理解】
第一条第(一)项直接与学习机这类“签收即视为验收合格”的常见条款相关:即使签收了,也不等于认可质量合格。第(三)项则击中了“本公司享有最终解释权”这类格式条款。第十条的意义在于:如果商家在宣传中作出“讲错一题赔一百”“不满意全额退”等高于法定标准的承诺,消费者有权按承诺主张,而不能被商家事后以“只是宣传用语”为由降级为法定标准。
八、相关案例
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某消费者诉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案(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该案裁判要旨载明,对相关功能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应以“不合理危险”为判断标准;有关功能达不到普通消费者基于广告宣传、使用说明书所产生的合理安全期待的,可以依法认定存在产品缺陷,生产者、销售者以现有技术尚待完善抗辩的,不予支持。该案针对车辆辅助驾驶功能,与学习机讲题功能领域不同,但“以宣传说明所产生的合理期待为标尺”这一规则可以直接参照。
另一起由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经公开渠道刊载的参考案例: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6日作出(2022)赣0111民初192号民事判决,认定网店经营者在产品宣传网页中标注的信息不实或存在虚假宣传的,应当认定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依法予以支持。该案虽非人工智能产品,但确立的“宣传页面标注不实即构成欺诈”规则,与学习机宣传页承诺“精准讲题”却实际频频出错的情形高度契合。
九、结语
从法律上看,消费者手中的牌并不少:质量不符可退可换可减价,耐用商品六个月内举证责任在经营者,构成欺诈的可主张三倍赔偿,宣传承诺本身即是可执行的义务。真正决定维权成败的,往往不是法律有没有给路,而是证据有没有留住。把宣传页截图、把错误录屏、把客服答复存证、在六个月内明确提出异议——这些看似琐碎的动作,才是把纸面上的权利变成实际退款的关键。对经营者而言,人工智能功能的不确定性不能成为免责的挡箭牌:既然选择了用“精准”“智能”作为卖点定价,就应当为这个卖点的实际表现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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