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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擅自把大额财产赠与第三者,能追回吗?

日期:2026年10月15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陈志钧律师 | 字体:大 中 小

近日,一起婚姻财产纠纷引发广泛关注:妻子发现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银行转账、网上支付以及购房购车等方式,持续向婚外对象转出大额款项,两人还育有子女。一审法院认定,丈夫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形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对象,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应属无效;对方称款项已经返还,妻子则怀疑所谓返还是由丈夫提供资金“平账”,争议仍在继续。这类情形下,钱到底能不能要回来,需要逐层分析。

一、丈夫擅自把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转给婚外对象,这笔赠与有效吗?

结论比较清楚:无效。这是目前规则最明确的一环。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2025年1月15日发布,2025年2月1日施行,现行有效)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深度理解】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了公序良俗原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而真正把结论写“实”的,是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七条第一款:只要是出于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目的,把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里还要补一层基础: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由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划定,工资奖金、经营投资收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等,原则上都属于共同财产;该条第二款还明确“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平等处理权意味着,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范围内的处分,一方可以决定,另一方难以事后否定;但大额、持续性的转账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已经越出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围,属于应当由双方共同决定的事项。这也是法院将此类赠与整体认定无效、而不是按“一半份额”部分无效的重要理由。

二、赠与无效之后,钱能全额追回来吗?

以返还为原则,但要扣除已经实际回转的部分。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深度理解】

行为被认定无效后,受领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还要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落到具体案件里,受赠人已经转回的部分,会在返还数额中予以扣除;款项已经转化为房屋、车辆等其他财产形态的,通常按折价补偿处理。这也意味着,“已经还了一部分”并不等于争议结束,剩余部分仍然可以继续主张。

三、对方说钱已经还了,还能查出问题吗?

可以。返还之外,法律还另给了婚内分割与少分不分两条救济路径,举证上也有相应的规则可用。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另一方以该方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请求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9日,现行有效)第三十八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情形以外,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12月25日,现行有效)第九十五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深度理解】

这一层有三点值得留意。

第一,救济不止一条。解释(二)第七条第二款把“赠与无效”与“财产分割”直接接了起来:一方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严重损害共同财产利益的,另一方既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也可以在离婚分割时依据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请求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同时要注意解释(一)第三十八条的限定——婚内分割共同财产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列举的情形为限,除此之外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走婚内分割这条路,必须把事实准确归到“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这几类当中。

第二,时效从“发现之日”起算。解释(一)第八十四条规定,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这对“事后才知道”的一方格外关键:起算点不是对方转移财产的那一天,而是自己发现的那一天。

第三,资金流向并非无从查证。转账记录、购房购车凭证、资金来源与回流痕迹,往往掌握在处分财产的一方和受领人手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九十五条提供了破解办法:控制书证、控制证据的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或者认定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主张成立。换句话说,“钱已经还了”不能只是口头一句,拿不出凭证就要承担不利后果。

四、双方还育有子女,抚养费要不要另算?

要另算,这一部分不属于可追回的赠与。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深度理解】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抚养费是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法定义务,与基于婚外关系作出的赠与,性质完全不同,不能一并要求返还。追回赠与款项与依法承担抚养费,是两条彼此独立的线:前者解决的是夫妻共同财产被无权处分的问题,后者解决的是子女生活保障的问题,二者不能混为一谈,也不能相互抵销。

五、结语

把上述规则串起来看,逻辑是这样的:赠与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是起点;依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把财产返还到夫妻共同财产之中,是主干;返还不到位时,再依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通过婚内分割或者少分不分来补救,是兜底。真正决定成败的,往往不是条文,而是证据——转账凭证、财产登记信息、资金回流痕迹,以及对方是否愿意把这些材料交到法庭上。

【相关案例】

入库编号2025-18-2-102-001,冯某慧诉李某赠与合同纠纷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川民再204号再审民事判决(裁判日期2022年10月31日,入库日期2025年12月16日):裁判要旨载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因婚外情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的,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依法应当认定无效;无过错的夫妻一方起诉婚外第三者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关联索引: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另见入库编号2023-07-2-076-016,李某某诉孙某某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终6008号二审民事判决(一审为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7754号):裁判要旨载明,夫妻双方互相负有忠实义务、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分权,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的,赠与合同无效,配偶有权单独提起诉讼请求返还。

赠与无效只是起点,把财产真正追回到夫妻共同财产之内才是终点;转账记录、购房购车凭证与资金回流痕迹,始终是这类案件的关键证据。

【郑重声明:本文由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撰写,仅供一般性的法律了解与参考,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本文仅对同类事件进行评判,并不针对任何具体当事人进行任何价值评判,本文已最大程度地隐匿任何可能与当事人有关的信息,最大程度地避免侵犯任何人权益,如您仍认为本文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以电子邮箱与我联系处理,我的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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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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