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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学校被同学欺负、打伤,学校和家长各要担什么责?

日期:2026年10月17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问题引入】
校园欺凌、同学之间打闹升级成伤害,是家长最揪心的一类事。孩子回家说被同学推搡、索要财物、被围堵恐吓,甚至被打伤住院,家长往往要面对两个问题:一是找谁赔,学校说是学生个人行为、与学校无关,对方家长说孩子小不懂事、赔不了多少;二是学校该不该负责,学校说已经批评教育过了、课间不可能全程盯着。还有一类更麻烦的情况是欺凌持续时间长、有视频在网上传播,孩子出现明显的心理问题。那么,法律上这类伤害的责任到底怎么分?家长、学校各自在什么条件下承担责任?人身损害能主张哪些赔偿?下面按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梳理。

【法条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8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有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9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有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0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有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1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有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有效):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深度理解】
一、先分清致害方是谁,责任的走向完全不同。民法典把校园人身损害分成两条线:一条是"同学致害",即伤害来自校内其他学生;另一条是"第三人致害",即伤害来自校外人员。第1201条专门规范后者: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学校承担补充责任后还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补充责任的含义是,先由直接侵权人(第三人)赔偿,其无力赔偿或下落不明时,学校在自己过错范围内补上,而不是与第三人平摊。

二、同学致害时,赔偿责任的第一顺位是监护人。第1188条明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这里要注意两个细节:其一,责任主体是家长(监护人),而不是孩子本人;孩子自己有财产的(例如名下有大额存款、受赠财产),先从本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再由监护人赔偿。其二,"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这是减轻而不是免除,也就是说,家长平时管教到位、事发时无法预见和防范,可以争取减轻,但通常不会完全免责。

三、学校是否担责,关键看"有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而要区分受害学生的年龄。第1199条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通常指不满八周岁的儿童,在幼儿园、小学低年级多见),实行的是过错推定:学校原则上要承担侵权责任,只有学校能够自己证明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才能不担责,举证责任在学校一方。第1200条针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如小学中高年级、初中、高中学生),实行的是一般过错责任:需要由主张权利的一方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学校才承担责任。两条规则看似只差几个字,实际后果差别很大——年龄越小的学生,学校的举证负担越重。

四、"教育、管理职责"具体看什么。法律没有给出清单,实践中通常结合学校的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并落实、是否开展过安全教育与欺凌防治教育、事发地点是否属于监管盲区、是否有巡视值守、事发前是否已知悉矛盾苗头并作过干预、事发后是否及时制止、救助和通知家长、是否隐瞒不报等事实综合判断。校园欺凌往往具有持续性和隐蔽性,如果此前已有家长反映、有聊天记录或监控显示多次发生,而学校未采取有效措施,认定其未尽职责的可能性就会明显上升。相应地,学校一方的常见抗辩是"事发突然、无法预料",这类抗辩在课间打闹、体育活动中可能成立,但在长期反复的欺凌场景中较难成立。

五、赔偿范围按第1179条确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对未成年人而言,"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通常转化为家长因陪护产生的护理费用、误工损失等实际支出,需要凭证支撑。此外,若伤害后果严重,还可能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是否支持以及数额多少取决于后果严重程度与过错程度,个案差异较大。

六、证据决定成败。这类纠纷的难点往往不在法律适用,而在事实还原。家长一方应尽快固定:孩子的伤情照片与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与班主任、学校沟通的微信记录、通话记录;知情同学的证言(注意方式方法,避免二次伤害);校园监控录像(监控通常有保存期限,应尽早书面申请学校保全并留存,必要时申请有关部门调取);网络传播的欺凌视频、辱骂信息(及时截屏、录屏并可考虑公证)。学校一方则会调取值班记录、安全教育记录、处理流程记录等证明已尽责。

七、处理的路径与顺序。轻微伤害一般先通过学校调解,由双方家长与学校共同协商医疗费、赔礼道歉等事项;涉及多次欺凌、伤情较重或学校消极处理的,可向教育主管部门投诉反映;协商调解不成的,受害人一方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通常将致害学生的监护人、学校列为共同责任主体,由法院按上述规则划分责任比例。涉及治安管理或刑事评价的(如殴打致伤达到一定程度、敲诈勒索、侮辱诽谤情节严重),应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行政、刑事结论也会对民事责任的认定产生重要影响。

【相关案例】
某市一所初中二年级学生小甲,自某学期开学起多次被同班同学小乙等人以"借钱"为名索要财物,课间在卫生间、放学路上被推搡、殴打。小甲家长曾两次向班主任微信反映孩子不愿上学、身上有淤青,班主任回复"已经批评过对方同学",未作进一步处理,也未通知对方家长或上报学校。后一次殴打导致小甲脾脏挫伤住院治疗十余日,医疗费、护理费等合计支出数万元,经鉴定未构成伤残。小甲父母遂以小乙的监护人及学校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诉讼中,法院调取了校园监控录像及班主任与小甲家长的微信聊天记录。法院认为:小乙实施加害行为,依据民法典第1188条,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小乙自身无独立财产,赔偿由其父母承担。学校方面,小甲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适用民法典第1200条,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学校在接到家长明确反映后虽有口头批评,但未及时通知加害方家长、未采取有效制止措施、未按规定上报,且事发卫生间长期处于监管盲区,认定其未尽到管理职责,酌定学校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由小乙监护人赔偿主要部分,学校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并支持了部分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示例为说明性虚构情形,非真实案件)

【律师提醒】
第一,先看伤情、再谈处理。孩子受伤后第一时间就医并完整保留病历、票据,既是治疗需要,也是日后主张赔偿的依据。伤情较重或涉及殴打、索要财物的,应及时报警,固定笔录与鉴定材料。

第二,向学校反映要留痕。口头沟通容易事后说不清,尽量通过微信、短信、邮件等书面方式反映,并要求学校给出处理意见和时间。反映内容要具体,包括时间、地点、涉事人员、孩子的身体和心理状况。

第三,尽早申请保全监控。校园监控一般只保存一段时间,超过期限会被覆盖。发现问题后应立即书面要求学校保留相关时段录像,这是证明事发经过和学校是否尽责的关键证据。

第四,责任主体不要只盯一个。同学致害案件中,加害方监护人与学校可能同时担责,责任比例取决于各自过错。只找对方家长而放弃对学校的主张,或者只找学校而忽略直接侵权人,都可能影响最终受偿。

第五,关注孩子的心理伤害。欺凌造成的心理创伤往往比身体伤害更持久,必要时应寻求专业心理干预并保留相关诊疗记录,这部分支出与痛苦后果在主张赔偿时同样值得关注,但能否获支持需结合具体证据判断。

第六,谨慎处理网络传播。家长情绪激动时把对方孩子姓名、照片、学校信息发到网上"曝光",可能反过来构成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和名誉的侵害,得不偿失。维权应走正规渠道,避免在处置过程中产生新的法律风险。

第七,本文仅就民法典关于监护人与教育机构责任的一般规则作梳理,校园欺凌还可能涉及未成年人保护、治安管理、刑事等方面的规定,个案处理须结合学生年龄、学校性质(公办或民办、寄宿或走读)、事件具体经过和当地司法实践综合判断。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个人学习使用,不作为任何决策依据,任何人参考或采用本文或本文观点引发的任何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本文由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团队整理,首发于深圳龙岗律师网。更多法律问答,详见法律学习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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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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