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位家长把正在读大一的孩子的月生活费从四千元下调到两千元,并要求其考取技能证书后再恢复原额,还设置了数百元到一千元不等的奖励。孩子觉得钱不够花,家长认为这是在教孩子学会规划,双方各执一词,话题迅速引发热议。抛开家庭教育方式本身不谈,一个更现实的问题是:子女成年、迈入大学校门之后,父母在法律上还有没有继续支付生活费、学费的义务?这件事的答案,其实并不在情理里,而在法条里。
一、父母的抚养义务,法律划到什么时候为止?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深度理解】三条连起来看,逻辑非常清楚:父母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的对象,法律表述是“未成年子女”;而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主体,也严格限定为“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两类。换句话说,年满十八周岁之后,子女原则上就不再享有向父母索要抚养费的法定请求权,除非落入“不能独立生活”这一例外。我国法律在父母子女关系上采取的是“双向、分阶段”的设计:未成年阶段由父母抚养,父母年老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由成年子女赡养,中间的成年阶段,法律默认双方各自独立。
【法条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四十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深度理解】这一条划定了“抚养费”的外延——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都包含在内。本次热议中的“月生活费”,正落在抚养费的范畴之内。也就是说,如果子女依法享有抚养费请求权,那么生活费、学费、医疗费都可以一并主张;反过来,如果子女不属于法定享有请求权的范围,那么无论是生活费还是学费,都不属于父母必须给付的法定之债。
【法条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四十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深度理解】这一条解决的是另一个常见误解:不少人以为抚养费只有父母离婚后才谈得上。其实不然,司法解释明确婚姻存续期间同样可以主张。但请特别注意它的主体限定——仍然只写了“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并未把在读大学生纳入其中。
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到底指哪些人?
【法条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四十一条:“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深度理解】这一条给出了两项判断口径:一是学历口径,只限于“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二是能力口径,即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两项口径都不包含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的情形。由此得出的结论有点反直觉,却是法律明文:成年子女求学层次越高,越不可能落入法定的“不能独立生活”。一名身体健康的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通常既不符合学历口径,也不符合能力口径。
三、抚养费究竟该给到子女几岁?司法解释有明文
【法条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五十三条:“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深度理解】这是回答“给到什么时候为止”最直接的一条司法解释,也是很多讨论中被忽略的一条。它表明:法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原则上的终点就是十八周岁;甚至在十六周岁到十八周岁之间,只要子女已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父母还可以提前停止给付。既然连未满十八周岁都可以提前停付,那么对于已满十八周岁、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的子女,认为父母仍负有强制性给付义务,就缺乏法律上的依据。
需要指出的是,关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能否因在读大学等特殊情形而作扩张适用,目前确实没有专门的司法解释条款予以放宽;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一领域“无法可依”——第四十一条已给出封闭式的认定口径,第五十三条也已明文规定给付期限至十八周岁为止,二者共同构成了清晰的判断框架。至于个案中是否因重度残疾、重大疾病等情形被认定为“不能独立生活”,则由人民法院结合具体事实认定,不宜简单类推。
四、在读大学生主张抚养费,法院会支持吗?
【相关案例】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 2024-07-2-022-001((2023)鲁1724民初4695号,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2023年9月5日判决,2024年12月23日入库)。该案原告已大学本科毕业并赴国外攻读硕士学位,起诉请求母亲每年支付生活费、学费等四万元。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其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裁判文书同时指出,原告作为在读硕士研究生应学会生存与独立,可通过减、免、助、贷、奖等渠道,或勤工俭学等方式来完成学业。该案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相关案例】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 2023-07-2-022-001((2022)赣10民终251号,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4月26日二审判决,2024年2月24日入库)。该案一审曾判决父亲按每月750元给付大学期间生活费、每年6000元给付学费,二审予以撤销并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二审裁判理由中有一段表述值得留意:就我国人情伦理及社会传统习惯而言,大多数具有经济能力的父母愿意供养子女接受高等教育,从道德层面讲,有负担能力的父母也应对尚在就读、一时无法独立承担开销的成年子女承担抚养责任;但父母为成年子女支付大学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只是基于亲情和道义,而不是法定义务。该案同时查明,原告已办理国家无息助学贷款,可在毕业后分期偿还,能够弥补在校期间费用不足。
【深度理解】两起入库案例结论一致,但价值不止于“不支持”三个字。第一起讲的是学历层次越高越不容易被认定;第二起则把“法定义务”与“道义责任”区分得十分清楚,并且点出国家助学贷款等替代渠道在裁判中的分量。这也解释了为什么这类案件一二审结果有时相左:一审容易从情理出发,二审则更严格回到法律口径。
五、父母双方另有约定的,法律管不管?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法条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深度理解】法定期限到十八周岁为止,说的是“法定义务”,并不排斥父母自愿作出更长的承诺。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明确“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也就是说,父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负担子女至大学毕业的费用,属于有效的自愿负担,可以依约主张。第四十九条给出的“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三因素,以及月总收入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参考比例,虽然是针对法定抚养费数额设计的,不直接套用于成年在读子女,但作为家庭内部协商生活费标准的参考框架,仍有实际意义。第二款则保留了子女在必要时提出超过原定数额合理要求的空间。
【法条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五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六、父母自愿给的,能不能说停就停?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第一款:“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深度理解】父母在子女成年后继续支付的生活费,法律性质上更接近赠与。已经实际交付的部分,权利已经转移,原则上不能反悔;尚未给付的部分,赠与人在转移之前可以撤销。但这里有两点需要客观说明:其一,父母长期、明确地承诺负担子女大学期间的学费生活费,能否归入第六百五十八条后段的“道德义务性质”赠与而不得任意撤销,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不少裁判倾向于认为家庭内部的持续性给付承诺不宜简单认定为不可撤销,也有观点主张应结合承诺的明确程度、持续时间与子女的依赖程度判断;其二,第六百六十六条提供的是反向出口——即便认为承诺具有约束力,赠与人若出现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家庭生活的情形,仍可不再履行。这也提醒家庭双方在作出长期给付承诺时,应当量力而行、留有弹性。
七、法律之外,还有哪些现实路径?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五条:“国家设立奖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规定的专业的学生以及到国家规定的地区工作的学生给予奖励。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深度理解】高等教育阶段的资助体系,本来就是为“成年求学者”设计的:奖、助、贷、勤工助学、困难补助与学费减免,覆盖了学费和生活费两个方向。上述两则入库案例的裁判理由也都把这一渠道作为驳回诉求的重要考量。此外,成年子女自身已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依法通过勤工助学、实习、兼职等方式获得收入;父母与子女之间与其争“该不该给”,不如把给付标准、期限、条件明确写下来,形成可预期的安排,减少因预期落差引发的矛盾。
八、结语
把这场争论放回法律框架,结论其实相当清楚:年满十八周岁且在接受高等教育的子女,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继续支付生活费、学费属于亲情与道义的选择,而非强制性的法律义务;但父母自愿作出的明确承诺,仍然可能具有约束力,不能简单地说停就停。法律的底线划在十八周岁,情理的空间则在家庭内部。对父母而言,量力而行、事先说清;对子女而言,理解法定义务的边界、善用国家资助与勤工助学渠道——这或许是这场讨论最务实的落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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