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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租时房东以“损耗”为由扣着押金不退,租客怎么维权?

日期:2026年10月18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问题引入】
租房到期搬走,最常卡住的就是押金。租客这边认为房子是正常住旧的,墙面泛黄、地砖磨损、家具留下使用痕迹都属正常损耗,押金理应全额退还;房东那边却拿出一份"验房清单",列出墙面污损、地板划痕、家电老旧、清洁不到位,甚至用强光手电一寸一寸照墙面、蹲地检查踢脚线,把整月押金扣光还不够,反过来要求补交"维修费"。这类被网友称为"提灯定损"式的验房,让不少租客自认倒霉。那么,法律上押金到底能不能扣、什么情形才算能扣?正常使用的损耗该谁买单?房东拒不退还时,租客有哪些可用路径?下面按民法典与国务院《住房租赁条例》的相关规定梳理。

【法条原文】
- 《住房租赁条例》第10条(2025年7月16日公布,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现行有效):出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押金的数额、返还时间以及扣减押金的情形等事项。除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以外,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押金。
- 《住房租赁条例》第35条(2025年7月16日公布,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现行有效):在住房租赁活动中,因押金返还、住房维修、住房腾退等产生纠纷的,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10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有效):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33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有效):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12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有效):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有效):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深度理解】
一、押金能不能扣,第一道闸门在"合同约定"。《住房租赁条例》第10条把规则讲得很直白:出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押金的数额、返还时间以及扣减押金的情形等事项;除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以外,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押金。这意味着扣押金不是房东的单方决定权,而是要有合同依据。合同里没写"墙面污渍扣五百""未做专业保洁扣一千",房东事后单方列出的价目表,对租客并不当然产生约束力。反过来,如果合同中确实明确约定了可扣减情形与标准,且该约定不显失公平,双方原则上应当按约履行。

二、正常损耗与人为损坏,是两条完全不同的线,这是押金纠纷的核心分水岭。民法典第710条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房子是用来住的,住久了墙面自然泛黄、地板有使用痕迹、家具漆面失光、卫浴有水印,这些是"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必然产生的后果,属于房东应当承受的折旧成本,不能转嫁给租客。与之相对的是人为损坏——墙面被打孔挂重物、瓷砖被砸裂、门板被踹坏、家电进水烧毁、宠物撕咬地板,这类损害超出了正常使用范围,才进入赔偿或扣减押金的讨论范围。判断标准不是"看起来旧不旧",而是"是否由不当使用行为造成"。

三、返还状态的标准是"符合按约定或按性质使用后的状态",而不是"焕然一新"。民法典第733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这条常被房东误读为"必须恢复原样"。法律要求的只是符合"使用后"的应有状态,即除正常损耗外没有额外损害、屋内不属于房屋的杂物已清空。要求租客承担全屋重新粉刷、更换全部老旧家具的费用,通常超出法定义务,除非合同对此有明确且合理的特别约定。

四、维修义务原则上在房东一方。民法典第712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本身的老化、管道渗漏、电器自然老化损坏,属于出租人应承担的维修与更新责任,不能算到租客头上。需要注意的是,该条允许当事人另行约定,所以如果合同中把某些维修责任明确划给租客(例如约定灯泡、水龙头垫片等易耗件由租客自行更换),该约定在合理范围内是有效的。但即便有约定,也不能把主体结构、隐蔽工程、自然老化的大额维修整体转嫁给租客,这类条款可能因显失公平而不被支持。

五、举证责任决定了谁更容易赢。租客主张全额返还押金,通常只需证明自己已交押金、已腾退交还房屋;房东主张扣减,则需要证明两件事:一是存在超出正常损耗的具体损害,二是该损害由租客不当使用造成。这就凸显入住与退房两个时点留痕的价值。入住时的房屋状况视频照片、双方签字的交接清单,是证明"本来就旧"的关键;退房时的同角度拍摄、共同验房记录,是证明"交还时没有新增损坏"的关键。房东单方在租客搬走数日后自行拍摄的照片,证明力相对较弱,因为无法排除其后发生的其他原因。

六、"扣押金"与"索赔"是两件事,不能混为一谈。押金的性质是履约担保,房东认为损失超过押金数额的,应当就超出部分另行主张赔偿,而不是简单地"押金不退再补一笔"。同时,房东也不能一边扣着押金不列明细,一边要求租客先支付维修费。扣减应当有明细、有依据、有凭证,实际发生维修费用的,通常需要提供维修发票或报价。未实际维修、仅凭主观估价就全额扣留押金的,很难站得住脚。

七、维权路径是递进的。《住房租赁条例》第35条明确:因押金返还、住房维修、住房腾退等产生纠纷的,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实务中一般是:先书面催告并列出退还要求与期限;协商不成可向房屋所在地的社区、街道人民调解组织或住建(房产)主管部门投诉反映,部分城市还设有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与纠纷调处渠道;仍无法解决的,可依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押金金额不大的,多通过小额诉讼程序处理,流程相对简便。此外,民法典第577条提供了请求权基础: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房东无正当理由拒不退还押金,即属不履行返还义务。

【相关案例】
小甲租住某小区一套两居室,租期一年,月租金四千元,签约时支付一个月租金作为押金。合同中仅笼统写明"退房时如有损坏从押金中扣除",未列明具体扣减情形与标准。租期届满前,小甲按约腾空房屋并通知房东验收。房东收房时手持强光手电逐寸照射墙面,称墙面有多处"污损"、木地板有"明显划痕"、厨房油烟机"油污严重"、需重新粉刷全屋并更换地板,据此拒绝退还全部押金,并要求小甲额外支付"维修费"数千元。小甲提供了入住当日拍摄的全屋视频与照片,显示墙面在入住时即有多处修补痕迹与泛黄、地板在客厅区域原有两道划痕;同时提交了与房东的微信记录,证明居住期间曾两次报修卫生间漏水,房东一直未安排维修,导致墙角出现水渍。双方协商未果,小甲持租赁合同、押金收据、入住与退房影像、报修记录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依据民法典第710条,承租人按租赁物性质使用致使租赁物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墙面泛黄、地板使用痕迹属于正常使用产生的损耗,房东主张的"重新粉刷全屋、更换地板"超出法定义务范围。墙角水渍部分,依据民法典第712条,出租人负有维修义务,房东在接到报修后未及时维修,由此扩大的后果不应由承租人承担。合同中"如有损坏从押金中扣除"的约定未明确可扣减的具体情形与标准,依据《住房租赁条例》第10条,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押金。最终判决房东返还押金,并驳回其要求额外支付维修费的主张。

(本示例为说明性虚构情形,非真实案件)

【律师提醒】
第一,签合同就把押金条款写细。押金的数额、返还时间(例如退房验收后几个工作日内)、可扣减的具体情形与计算标准,尽量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越模糊,事后争议空间越大。《住房租赁条例》第10条本身也要求对这几项作出约定。

第二,入住当天务必留痕。用手机按房间顺序拍摄视频,重点记录墙面、地面、门窗、家具家电的既有瑕疵,最好让房东在交接清单上签字确认,或通过微信将照片发给房东并请其确认。这一步的成本几乎为零,却是日后最有力的证据。

第三,退房时坚持共同验房并书面确认。尽量与房东同时在场,按入住时的角度再拍一遍,当场形成交接记录。房东拒不到场或拖延验收的,应通过微信、短信明确告知房屋已腾空、钥匙已交还或存放位置,并保留通知凭证,避免被主张"未交还房屋"而持续计算占用费。

第四,区分损耗与损坏,别被"清单式扣款"吓住。正常折旧不该赔,这是民法典第710条给出的明确规则。面对逐项罗列的扣款清单,可以要求房东逐项说明:这一项对应合同哪一条约定、损害是怎么形成的、有无维修凭证。说不清的部分,通常缺乏依据。

第五,不要以拒交钥匙、拒搬离的方式对抗。房东扣押金构成违约的,可依民法典第577条主张继续履行与赔偿;但租客以继续占用房屋"抵"押金,反而可能被主张逾期腾退期间的占用费,甚至引发新的纠纷,得不偿失。争议金额明确且证据充分的,应通过投诉、调解、诉讼等正规渠道解决。

第六,注意保留全部书面材料。租赁合同与附件、押金支付凭证(转账备注写明"押金")、租金支付记录、维修报修与沟通记录、物业费与水电燃气结清凭证、退房通知与验房记录,都是主张返还时的关键材料。口头沟通尽量转为微信、短信等可留痕形式。

第七,本文仅就押金返还的一般规则作梳理。纠纷还可能涉及转租、合租、租赁企业经营行为、经纪机构代收代付押金等特殊情形,个案处理须结合合同条款、房屋实际状况、当地住房租赁管理规定与司法实践综合判断。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个人学习使用,不作为任何决策依据,任何人参考或采用本文或本文观点引发的任何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本文由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团队整理,首发于深圳龙岗律师网。更多法律问答,详见法律学习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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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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