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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家暴后终止妊娠,彩礼还要返还吗?

日期:2026年10月18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陈志钧律师 | 字体:大 中 小

 

据媒体报道,一起“闪婚闪离”的案件近期引发关注:婚后仅三个月,丈夫对怀孕的妻子动手,女方搬离住所并终止妊娠,随后男方起诉离婚并要求全额返还彩礼。法院最终并未支持“全额返还”,也未采信“领证即不退”的绝对规则,而是在认定改口费、压箱底钱不属于彩礼的基础上,综合考量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彩礼数额较高、女方曾怀孕后终止妊娠以及男方存在家暴情节等因素,判令返还部分彩礼。这类“既要伤害又要退钱”的主张能否成立,涉及彩礼返还规则与家庭暴力救济两条线索的交叉,值得从法律上梳理清楚。

 

一、彩礼返还的两条基本路径

 

【法条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1号,2024年2月1日施行)第五条:“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法条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法条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深度理解】现行规则按“是否办理结婚登记”分作两条路径,但都不再是“一刀切”。已登记且共同生活的,离婚时请求返还一般不予支持;只有“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可能酌情返还一部分。未办理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的,也不再简单按“未登记即返还”处理,而要看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值得注意的是,“彩礼”本身受到法律保护的前提是它确属依习俗给付的聘礼,而不是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工具——后者应当返还。

 

二、什么算彩礼:改口费、压箱底钱另当别论

 

【法条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深度理解】这解释了前述案件中“改口费、压箱底钱不属于彩礼”的认定逻辑:判断标准不是名目,而是给付目的、时间方式、财物价值与当地习俗。节日礼金、日常消费性支出、价值不大的财物被明确排除在外,不计入返还基数。对给付方而言,转账时注明用途、保留凭证,直接决定日后哪些款项能被认定为彩礼;对接收方而言,消费性支出与共同开销同样可以在返还数额中予以扣减。

 

三、孕育情况与双方过错,是法定的考量因素

 

【深度理解】第五条、第六条都把“孕育情况”和“双方过错”列为应当综合考量的因素。这意味着,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实施暴力、存在明显过错的,法院在确定返还比例时可以据此作出不利于该方的衡量;女方因怀孕、终止妊娠在生理和心理上承受的影响,同样属于应予衡量的情节。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则参照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判断。

 

【相关案例】入库编号 2023-07-2-012-004((2018)吉0403民初1158号,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8年7月25日,入库日期2024年2月24日)。该案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一年有余并孕育子女,彩礼15万元。裁判要旨载明:孕育子女对女性生理、心理均会产生较大影响,基于这一因素,应对彩礼返还数额予以酌减;法院最终酌定返还5万元。需说明的是,该案审理时适用的是当时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相应规则现已由上述涉彩礼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细化,但“孕育情况影响返还数额”的裁量思路被完整延续下来。

 

四、遭遇家庭暴力,能获得哪些保护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法条原文】《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2020年10月1日施行)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本办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主要包括:
(一)殴打、残害、捆绑、冻饿等伤害行为;
(二)禁闭等限制人身自由行为;
(三)恐吓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人身安全的行为;
(四)跟踪、骚扰、经常性谩骂、诽谤、散布隐私等精神侵害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家庭暴力行为。
通过网络等手段实施前款第三至五项侵害行为的,属于家庭暴力。”

 

【法条原文】《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第四条第四款:“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法条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7号,2022年8月1日施行)第一条第二款:“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法条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条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被申请人认可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但辩称申请人有过错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深度理解】家庭暴力不限于殴打,经常性谩骂、恐吓、跟踪、骚扰、散布隐私等精神侵害同样在列,通过网络实施的也不例外。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广东省的地方性法规明确要求给予特殊保护。申请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为条件,可以单独提出;证明标准也不是“确凿无疑”,而是“存在较大可能性”。尤其要注意最后一条:即便被申请人承认存在暴力,却辩称对方也有过错,也不影响法院依法作出保护令。广东办法还规定,对孕期和哺乳期妇女实施家庭暴力、未能取得受害人谅解的,公安机关应当出具告诫书;保护令措施也多出一项“责令被申请人远离申请人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或者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其他场所”。

 

【相关案例】入库编号 2024-07-2-442-003((2023)赣0104民保令1号,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23年5月12日,入库日期2024年2月24日)。该案中申请人仅提交了身体受伤照片和拨打报警电话的记录,被申请人否认殴打。裁判要旨载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最大的障碍是受害人举证不足,鉴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预防性保护功能,签发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存在较大可能性”;法院从日常生活经验和常理分析,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五、离婚与损害赔偿:两条相互独立的请求权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三款:“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法条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法条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条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第一项:“(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深度理解】家庭暴力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也是调解无效时应当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无过错方还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且赔偿同时涵盖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程序上有三点容易被忽略:一是责任主体只能是无过错方的配偶;二是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主张赔偿的,法院不予受理;三是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事后再提可能受阻。另外,女方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的离婚诉权原则上受到限制,除非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这几项请求权与彩礼返还相互独立:彩礼按比例处理,并不影响受害方另行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相关案例】入库编号 2026-07-2-014-001(一审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3)京0111民初9399号,2023年9月27日;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2民终17830号,2024年2月22日;入库日期2026年9月29日)。该案中男方长期酒后谩骂、侮辱、诋毁女方,辩称只是“夫妻日常争执”。裁判要旨载明:持续性、高频次的侮辱、辱骂、诋毁,超出夫妻间一般争执范畴,对一方形成持续性精神打压的,可认定构成精神侵害型家庭暴力;由此导致离婚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施暴方式及程度、持续时间、过错情况和当地生活水平,酌情确定离婚损害赔偿数额。最终法院判令给付离婚损害赔偿1万元。

 

六、风险提示

 

需要说明的是,《涉彩礼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已把“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明文列为确定返还比例时应当综合考量的因素,因果链条是清楚的;至于施暴情节应折算为多高的返还比例、终止妊娠在不同情形下各占多大权重,目前暂无直接对应的量化标准,实务中由人民法院结合共同生活时间、彩礼数额、实际使用情况与当地习俗综合裁量。对处于类似处境的一方而言,真正影响结果的往往是证据:遭受家庭暴力时应第一时间报警、就医,保留伤情照片、诊疗记录、报警回执、告诫书、聊天记录与视听资料,必要时同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涉及彩礼的,应保留转账凭证、注明款项用途,并留存共同消费、嫁妆购置等相关材料。彩礼问题宜与离婚、损害赔偿一并统筹主张,避免遗漏请求权或错过提出时机。

 

结语

 

“领证即不退”和“分手即全退”都不是法律规则。现行裁判思路是:既看是否登记、是否形成稳定共同生活,也看孕育情况、双方过错与彩礼实际使用。家庭暴力不是讨价还价的筹码,它既是酌减返还比例的法定因素,也是独立的离婚事由与损害赔偿事由。

 

【郑重声明:本文由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撰写,仅供一般性的法律了解与参考,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本文仅对同类事件进行评判,并不针对任何具体当事人进行任何价值评判,本文已最大程度地隐匿任何可能与当事人有关的信息,最大程度地避免侵犯任何人权益,如您仍认为本文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以电子邮箱与我联系处理,我的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个人学习使用,不作为任何决策依据,任何人参考或采用本文或本文观点引发的任何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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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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