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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边的树长歪了,撞上去能找管理部门赔吗?

日期:2026年10月20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陈志钧律师 | 字体:大 中 小

 

一辆车撞上路边的行道树,司机下车第一反应不是报警,而是指着那棵树喊冤:这一排就它歪得最厉害,树杈伸那么长,应该是树的全责。现场一句“车是你自己撞上去的”,把话题拉回地面。争论背后有个真问题:道路两侧的树木影响通行,出了事故到底该找谁。

 

一、“树全责”这个说法站得住吗?

 

先说结论:树不会成为责任主体。能站上被告席的是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通常是园林绿化部门或者道路养护单位。争议因此从“树有没有错”,转成“管理人有没有尽到义务”。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条用过错推定,举证责任压在管理人一方。适用情形却写得明确——折断、倾倒、果实坠落。车辆主动撞上立在原地的树木,落不进这三种情形,硬套往往行不通。

 

同一部法典里另有一条更贴边。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举证责任同样交给管理人,落脚点换成了“妨碍通行”和“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树干倾斜、枝杈伸进车道,争的就是通行有没有被妨碍、管理人有没有清理或者示警。相比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这一条离现场情形更近,过错推定的骨架还是那一套。

 

二、树杈挡视距,条文其实写得很直接

 

常听到一种说法,认为“树挡路”没有明确的条文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写得相当具体。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不得妨碍安全视距”这几个字,就是这类主张在法条上的落点。枝杈伸得长不长本身不是重点,重点是它有没有压到行车道、有没有遮住标志和视线。

 

在深圳,这项义务还有更细的地方性法规版本。

 

【法条原文】《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道路两侧以及隔离带上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牌、交通监控设施,妨碍交通安全视距或者道路交通监控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排除妨碍。”

 

没及时排除的,罚则也在同一部条例里。

 

【法条原文】《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道路两侧以及隔离带上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标志标牌,妨碍交通安全视距或者道路交通监控的,管理养护单位未及时排除妨碍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限期排除妨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款针对遮挡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设施的情形,罚则相同,执法主体换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政责任与民事赔偿是两条线,罚了款不等于赔了车主,却能把“管理人负有排除妨碍义务”这件事固定下来。

 

树木归谁管、该不该剪,省里的绿化条例也点到了。

 

【法条原文】《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城市绿地的保护和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绿化管理制度,及时修剪影响人身、房屋、交通和管线安全的树木,及时扑灭植物疫情。树木修剪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

 

“影响交通安全的树木要及时修剪”——这是一项写在地方性法规里的积极作为义务。出了事故,养护单位拿不出修剪与巡查记录,说理就被动。同一部条例第十六条还要求城市绿化建设兼顾道路、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的正常生长,与地上地下的管线及其他设施保持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间距。

 

三、不是没有司法解释,是解释写在了别处

 

这里要纠正一个流传较广的说法。有人查不到专门讲“行道树倾斜”的司法解释条文,就推断这类纠纷无法可依。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针对的正是“道路管理维护缺陷”。

 

【法条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七条:“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经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请求权基础有了,不必再绕道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与此同时,免责抗辩的门槛也写明了——管理人得证明自己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尽到了安全防护与警示义务。这正是养护记录、巡查台账在法庭上的分量所在。

 

道路本身存在设计、施工缺陷的,还有第八条。

 

【法条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计、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把树说成“道路损毁”,走不走得通

 

另一条常被提出来的思路,是把树木问题包装成“道路损毁”,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触发条件卡在“道路出现损毁”。树木长歪本身很难直接等同于坍塌、坑漕、隆起那一类损毁,除非枝杈已经实质压迫车道、路面出现明显缺陷。这条路能走,看的是现场条件够不够硬。

 

配套的养护义务条款是第三十条。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条:“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五、找谁赔,先摸清养护主体

 

责任主体不是一个笼统的“政府”。城市道路与公路分属两套养护体系,同一条路还可能存在委托养护。

 

【法条原文】《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修订)第二十一条:“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主体怎么分,看第二十二条。

 

【法条原文】《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其委托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事发路段若属公路而非城市道路,养护义务写在公路法第三十五条。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实务中容易忽略的是“一条路两个被告”:路面归养护或公路管理机构,行道树归绿化主管部门,两者不一定重合。起诉时列错主体,补一轮就是两三个月。

 

六、驾驶人自己的过错算不算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单方碰撞事故里,驾驶人未尽安全驾驶义务是常见认定。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在民事诉讼中不是终局结论,却是法院判断过错比例的重要材料。即便管理人存在养护瑕疵,赔偿额也可能按过错比例往下压,不是全额赔付。反过来,认定书写“驾驶人全责”,也不等于管理人一侧当然免责,这是两笔账。

 

七、已有案件怎么处理树木致害

 

【相关案例】入库编号 2025-07-2-121-001((2024)闽0102民初8640号,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该案裁判要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林木造成他人损害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审查管理人是否充分履行法定管理职责时,应由其举证证明已尽安全管理义务,包括根据气象预警及时排查倾倒隐患、针对台风暴雨等极端天气提前加固高危树木;以极端天气构成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需说明的是,该案系小区内树木倾倒砸损停放车辆,与车辆主动碰撞路边行道树的情形不同,过错推定的审查思路可以参照,构成要件不能照搬。

 

管理人不作为被法院确认违法的,也有行政案例可查。入库编号 2024-12-3-022-002((2023)渝0113行初188号,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中,检察机关指出涉案路段存在行道树及道路设施维护不及时等情形,法院最终确认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未依法履行市政设施设置与维护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这条路径不直接产生赔偿,却能在同一路段反复出事时推动整改。

 

至于“树木倾斜到什么程度才算道路损毁”,确无按这一情形量身定制的解释条文,个案多结合现场照片、养护记录、道路设计规范与事故认定书综合认定。这与“这类纠纷没有司法解释”是两回事,道路管理维护缺陷的裁判规则,第七条已经给了。

 

八、真碰上了,先做这几件事

 

固定现场要赶在当天。行车记录仪画面、树木倾斜角度与枝杈位置的照片、事发路段的限速与照明条件,拖久了路面一修就补不回来。接着查养护记录与巡查台账:这两份材料通常握在养护单位手里,深圳这边的常见做法是自行索取往往拿不到,立案后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更顺畅。

 

责任主体一次查清,别等立案后再追加。

 

车辆投保车损险的,可以先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赔付之后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向管理人追偿就成了保险公司的权利。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修车不必等责任定性,证据要等得起。

 

“树有没有责任”这个问法,可能一开始就问错了对象。

 

【郑重声明:本文由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撰写,仅供一般性的法律了解与参考,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本文仅对同类事件进行评判,并不针对任何具体当事人进行任何价值评判,本文已最大程度地隐匿任何可能与当事人有关的信息,最大程度地避免侵犯任何人权益,如您仍认为本文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以电子邮箱与我联系处理,我的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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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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