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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美做完效果和承诺差太多甚至毁容,能要求退款和三倍赔偿吗?

日期:2026年10月2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问题引入】
"一针变美""做完像换了个人""签约保证效果,不满意免费修复"——医美机构的宣传话术,往往比手术方案本身更打动人。

可到了现实里,有人在工作室打完针,脸上凹凸不平、摸到硬结,甚至感染化脓;有人做热玛吉、超声炮被灼伤,留下色沉;还有人被"美学设计师"反复加项,一次进店从几千块变成十几万。出了事,机构掏出一张签过字的《知情同意书》,说效果因人而异、风险已经告知,或者干脆把责任推给"个人体质""术后护理不当"。不少人因此觉得医美就是"你情我愿的消费",只能认栽。

这笔账要分开算。医疗美容同时带着医疗行为和消费服务两重属性,对应的维权路径并不相同:一条走医疗损害责任,一条走消费欺诈。走哪条,决定你能要回什么,也决定你得准备哪些证据。

【法条原文】
诊疗这一侧的条文,集中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医疗损害责任一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2020-05-28,现行有效):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2020-05-28,现行有效):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2020-05-28,现行有效):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2020-05-28,现行有效):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欺诈这一侧的条文,散在民法典总则和消保法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2020-05-28,现行有效):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2013-10-25,现行有效):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2013-10-25,现行有效):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还有两条管的是"谁有资格动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2021-08-20,现行有效):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 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医师经相关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可以增加执业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对医师从事特定范围执业活动的资质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2021-08-20,现行有效):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一)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 (二)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者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 (三)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 (四)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深度理解】
医疗美容不是普通消费。只要是通过手术、注射、激光、射频这类侵入性或创伤性手段做的项目,法律上就按"诊疗活动"对待,适用民法典医疗损害责任那一套。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把归责原则定得很清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两个地方最容易搞错。责任主体是机构,不是台上那个人,所以"操作的是外聘专家、跟本院无关"这类说法通常站不住;归责原则上属于过错责任,就医者要证明对方存在过错,而在病历掌握、专业信息上双方并不对等。

过错怎么判断?标尺不是宣传图,是"当时的医疗水平"。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要求医务人员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落到医美场景,看的是适应证选得对不对、产品和设备合不合法、剂量与层次是否按规范、术前有没有做禁忌证筛查、出了并发症处置及不及时。效果没达到预期,本身不构成过错。

感染、栓塞、灼伤、神经损伤,这些才叫损害。

告知义务是硬要求。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写得很具体: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未尽到这项义务造成损害的,机构照样要赔。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把"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直接列为医师执业中的违法行为,可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执业六个月到一年,直至吊销执业证书。

"具体说明"到底要多具体?产品叫什么、有没有获批、可能出现哪些并发症、发生率大概多少、有没有替代方案、最坏的结果是什么,这些都得说到。只让顾客在一张写满免责条款的纸上签字,或者由咨询师、美学设计师而不是医务人员来完成告知,很难认定为已经履行。

谁有资格动手,是很多纠纷的分水岭。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注射、激光、手术都属于执业范围内的医疗行为。实际操作者没有相应资格、没有按注册范围执业,或者项目放在生活美容院、住宅私宅、酒店客房做,就已经越过合法边界,性质可能从民事纠纷延伸到非法行医。机构"超范围经营""无证执业"这个事实,既是过错认定的依据,也是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的直接线索。

另一条线是消费欺诈。消保法第二十条要求经营者提供的服务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金额为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机构说"签约保证效果""永久定型""明星同款、院长亲诊"而做不到,隐瞒产品真实名称,拿未获批产品冒充获批产品,虚构医师资质——这些都可能同时构成虚假宣传和欺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还给了另一条路:受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撤销之后按第一百五十七条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退费和赔钱可以一起主张,但三倍的前提是欺诈成立。

举证是这类案子的分水岭。欺诈的门槛比违约高得多,需要拿得出能还原承诺内容的证据:宣传页面、聊天记录、书面承诺、录音。病历则在机构手里,就医者有权复印、封存,这一步拖不得。

如果损害来自产品本身,被告可以不止一家。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责任方追偿。填充剂、埋线材料、光电设备耗材都算在内。用了来源不明、没有注册备案的产品,就医者不必先分清是产品问题还是操作问题,直接找机构主张就行,举证难度低一大截。

【相关案例】
甲看到某医美机构在社交平台发布"签约保证鼻型、终身免费修复、院长亲诊"的推广内容,到店后被"美学设计师"以"基础差、必须多项目联合"为由反复加项,最终支付十余万元,接受玻尿酸注射和线雕。实际操作在一间普通美容室内完成,由一名自称"院长"的人员实施,全程未出示医师执业证书;机构只让甲在一张打印好的《知情同意书》上签字,没说所用产品的名称、是否获批,也没提栓塞、感染的风险。术后甲鼻部红肿、皮肤破溃,经其他医院诊断为注射物相关感染伴局部组织坏死,需多次清创并遗留瘢痕。甲要求退还全部费用并三倍赔偿,机构以"效果因人而异、已签署知情同意书、术后护理不当"拒绝。

这里可以同时走三条线。诊疗过错这条,注射和线雕属于诊疗活动,适用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与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判断标准不是"鼻型好不好看",而是操作场所、产品来源、消毒条件、操作层次、术后观察是否符合当时的医疗水平;在非医疗场所由不具备资质的人员实施注射,这一项违反得相当明显。告知义务这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要求对手术、特殊治疗具体说明风险与替代方案并取得明确同意,仅由非医务人员拿格式化同意书要求签字,难以认定已经履行;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也把这种行为列为违法。欺诈这条,机构用"签约保证效果""院长亲诊"招揽交易,又隐瞒实际操作人员资质与产品真实情况,落在消保法第二十条禁止的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范围内,甲可以依第五十五条主张退费并请求三倍赔偿。甲主张退费、赔偿医疗费和修复费用,法律依据是够的;三倍能不能拿到,最终取决于能否举证证明宣传承诺与实际履约之间的落差构成欺诈。

(本示例为说明性虚构情形,非真实案件)

【律师提醒】
决定做之前,花十分钟查三件事,比事后维权省心得多。先查机构:有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里是否包含医疗美容科或整形外科,别被"医美中心""美学馆"这类名字带偏。再查人:操作者是不是注册医师,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跟项目对不对得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官方渠道能核验。产品这一项最容易被忽略:填充剂、埋线材料、光电设备是不是依法注册备案的医疗器械,外包装和批号能不能追溯,拒绝带走或者拿不出包装的,直接放弃。

服务过程中把宣传页面、聊天记录、"保证效果"类书面承诺、缴费凭证都留着,术前术后按医嘱拍照。出现红肿、破溃、栓塞、视力异常、剧烈疼痛,第一时间到正规医院处置,同时向原机构书面提出异议,要求复印封存病历——实务中这类案子,谁先把病历固定住,后面的路就好走很多。不要只接受"免费修复"的口头方案。

维权可以按协商、向消协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投诉、向法院起诉的顺序推进,涉及伤残的还可以申请鉴定确定损害程度。医疗损害责任原则上以过错为要件,欺诈三倍的证明标准更高,主张时把力气放在"诊疗是否规范、告知是否充分、宣传是否真实"这三项可举证的事实上,比单纯说"效果没达到我的预期"有用得多。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个人学习使用,不作为任何决策依据,任何人参考或采用本文或本文观点引发的任何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本文由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团队整理,首发于深圳龙岗律师网。更多法律问答,详见法律学习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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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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