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引入】
高速上打开"辅助驾驶",双手离开方向盘刷手机;堵车时交给系统跟车,低头回几条消息——这些场景在今天已经很常见。车企的宣传也在往前推:"自动辅助导航驾驶""解放双手""拥堵路段自动跟车"。
一旦撞上,问题立刻变得很现实。系统该刹车没刹、该识别没识别,责任是开车的人,还是造车、卖车的企业?保险公司赔完之后,还能不能再找车企?花几十万买的"自动驾驶"如果实际只是"辅助"水平,宣传要不要担责?
先把一个前提摆清楚:我国现行法律里,自动驾驶系统不是一个能独立承担责任的"人"。责任最终落到自然人、组织或者产品生产者身上。深圳经济特区已经通过地方立法,按自动驾驶的不同等级划分了责任主体,这是目前最有参考价值的地方样本。
【法条原文】
路上的基本规则,先看道交法和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2021-04-29,现行有效):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2021-04-29,现行有效):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2020-05-28,现行有效):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2020-05-28,现行有效):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过错责任的一般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2020-05-28,现行有效):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产品责任的请求权基础,散在两部法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2020-05-28,现行有效):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2020-05-28,现行有效):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2018-12-29,现行有效):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2018-12-29,现行有效):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2018-12-29,现行有效):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经营者的说明与警示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2013-10-25,现行有效):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2013-10-25,现行有效):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深圳的地方立法,按自动驾驶等级分责任:
- 《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第三条(2022-08-01 施行,现行有效):本条例所称智能网联汽车,是指可以由自动驾驶系统替代人的操作在道路上安全行驶的汽车,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三种类型,具体类型的划分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 《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2022-08-01 施行,现行有效):申请办理智能网联汽车登记,除提交申请机动车登记所需的资料、凭证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车载设备运行安全相关数据已按规定接入政府监管平台; (二)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三)具有载人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还应当投保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智能网联汽车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事故处理、数据调取与追偿,条例后半段有完整安排:
- 《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2022-08-01 施行,现行有效):智能网联汽车由驾驶人驾驶时或者有条件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在自动驾驶系统激活状态下行驶时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人进行处理。 高度自动驾驶、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在自动驾驶系统激活状态下行驶时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车辆所有人、管理人进行处理。 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处理交通违法,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不适用驾驶人记分的有关规定。
- 《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2022-08-01 施行,现行有效):有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 无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应当保存事故过程信息。
- 《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2022-08-01 施行,现行有效):智能网联汽车由驾驶人驾驶时或者有条件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在自动驾驶系统激活状态下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智能网联汽车一方责任的,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 高度自动驾驶、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在自动驾驶系统激活状态下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智能网联汽车一方责任的,由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 《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2022-08-01 施行,现行有效):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智能网联汽车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赔偿后,可以依法向生产者、销售者请求赔偿。
- 《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2022-08-01 施行,现行有效):智能网联汽车车载设备、路侧设备、监管平台等记录的车辆运行状态和周边环境的客观信息,可以作为认定智能网联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的重要依据。
【深度理解】
先明确一个前提:法律上没有"自动驾驶系统"这个责任主体。宣传用语再超前,责任最终都落在人身上,或者落在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身上。第一千二百零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道交法第七十六条按"机动车之间"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两类确定归责原则——前者按过错,后者在机动车一方无过错时仍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这套规则不因为车辆开没开辅助驾驶而改变。事故责任的对外承担者,仍然是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之后才按具体情形落到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或者生产者头上。
系统不是被告,这是所有讨论的起点。
深圳已经立法,按自动驾驶等级划分责任主体,是目前最有参考价值的地方样本。条例第三条把智能网联汽车分为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完全自动驾驶三类。第五十三条据此作出区分:车辆由驾驶人驾驶时,或者有条件自动驾驶的车辆在系统激活状态下行驶时发生事故、属于本车一方责任的,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高度自动驾驶、完全自动驾驶的车辆在系统激活状态下行驶时发生事故、属于本车一方责任的,由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区分的实质在于:低等级自动驾驶下,驾驶人仍负有监控和随时接管的义务,责任主体还是驾驶人;到了高等级,驾驶人事实上已经退出驾驶,责任就转到对车辆运行有支配力的所有人、管理人身上。第五十一条对交通违法的处理主体作了同样的划分,并明确对所有人、管理人处罚时不适用驾驶人记分。这个条例只管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准入登记和使用管理,其他地区仍按道交法和民法典的一般规则处理。
对外赔偿和内部追偿是两个层次,别混。对外,受害人依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获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险按合同约定赔偿,仍不足或者没有投保商业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要求智能网联汽车登记时必须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具有载人功能的还须投保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就是这个道理。对内,事故确实是车辆缺陷造成的,已经对外赔了钱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可以依条例第五十四条向生产者、销售者追偿。这条把"先赔受害人、再向车企算账"的路径写清楚了,受害人不至于被卷进漫长的产品责任争议。
先赔后追,顺序不能倒。
缺陷怎么认定,是向车企追偿的关键,也是最容易卡住的地方。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的定义是: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指不符合该标准。第一千二百零二条、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和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共同构成产品责任的请求权基础: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生产者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可以向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请求赔偿,赔偿后再按缺陷的实际成因在两者之间追偿。落到辅助驾驶事故上,通常要证明其中一项:感知系统对静止障碍物、施工围挡、横穿行人这类本应识别的目标没识别或者识别过晚;决策控制在应当制动、减速、避让的场景没采取合理措施;人机交互设计上存在诱导脱手、接管提示不足的问题。这类争议几乎都要靠技术鉴定,包括车辆事件数据记录、车载设备与监管平台记录、软件版本与算法日志。同时要看到,第四十一条给生产者保留了三项免责事由,其中"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是车企在这类前沿技术案件里最常援引的抗辩,能不能成立取决于个案中技术成熟度的证明。
开了辅助驾驶,不代表免除法定义务。道交法第二十二条要求驾驶人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当前量产车上路的多为组合驾驶辅助级别,系统的定位是"辅助",驾驶人仍然是驾驶主体,全程要保持对车辆和路况的监控,随时准备接管。双手长时间脱离方向盘、视线离开路面、系统明确提示接管后没及时接管,或者干脆把"辅助驾驶"当"自动驾驶"用,出了事通常会被认定驾驶人有过错,依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后果严重的还可能涉及交通肇事等刑事评价。
把安全整个交给系统,法律上不认。
车企的宣传和警示义务同样不能缺位。消保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第十九条进一步要求,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还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销售和宣传环节用"自动驾驶""解放双手""可以睡觉"这类表述,弱化甚至掩盖系统的适用边界与接管要求,没对使用条件、限制场景、接管义务作出明确警示,事故后除了产品责任,还可能被追究未履行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义务;事后查明属于批量性缺陷又没及时报告、召回的,落在第十九条项下。购车时留的宣传册、官网页面、销售口播与聊天记录、交付时的功能讲解材料,日后就是判断"说明是否真实、警示是否明确"的关键证据。
证据是这类案件的胜负手,而数据主要攥在车企手里。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智能网联汽车车载设备、路侧设备、监管平台等记录的车辆运行状态和周边环境的客观信息,可以作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重要依据;第五十二条要求,有驾驶人的车辆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并迅速报警,无驾驶人的车辆发生事故时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所有人管理人应当保存事故过程信息。事故后要尽快做三件事:报警并固定现场,取得交通事故认定材料;尽早以书面方式要求车企、销售者保存并提供车辆运行数据、系统状态与接管提示记录,必要时申请证据保全或者在诉讼中申请法院调取;保存行车记录仪影像、周边监控、路面状况照片、车辆受损部位照片。数据存在车企后台,消费者自行取证确实困难,这是此类纠纷的现实难点。
【相关案例】
甲买了一辆配备"自动辅助导航驾驶"功能的新能源车。销售环节的宣传页和销售人员口播都说"高速路段可自动跟车、自动变道""系统可以自己开,人只需看着",交付时没有就系统的适用条件、限制场景与接管义务作明确说明。某日甲在高速开启该功能,双手脱离方向盘、低头看手机。车辆行至前方施工路段,系统没识别出静止的施工围挡,也没制动,追尾围挡后与施工人员乙碰撞,乙受伤、车辆受损。事故认定材料记载:甲存在分心驾驶、未及时接管的行为。鉴定意见则认为,该系统对施工围挡类静止障碍物存在识别能力不足,同批次车辆曾出现类似告警,厂家在事故前已掌握相关反馈但未召回。乙向甲索赔,甲赔完之后认为根源在系统缺陷,转而要求厂家与销售者赔偿。
对外这一层,乙作为受害人可以依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和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主张赔偿:先由交强险保险人在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由商业险按合同约定赔付,仍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事故发生在深圳经济特区,车辆属于有条件自动驾驶类型、事发时系统处于激活状态,按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属于该车一方责任的,由驾驶人甲承担赔偿责任。
甲自己这一层,跑不掉。道交法第二十二条要求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甲双手脱离方向盘、低头看手机、没在系统需要时及时接管,违反了安全驾驶义务,依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在责任比例上会被作为重要考量。
向生产者追偿这一层,前提是把"缺陷"坐实。如果鉴定能确认系统对施工围挡类静止障碍物的识别能力不足构成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所指的缺陷,甲在依条例第五十三条赔偿后,可以依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千二百零二条、第一千二百零三条、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与第四十三条,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请求赔偿。厂家在事故前已掌握同类反馈,却未依消保法第十九条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告知消费者并采取警示或召回措施,销售环节又没对系统限制与接管义务作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违反第十八条,这些事实都可以作为认定其责任的依据。生产者可能援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主张免责,能否突破这一抗辩,取决于对"同批次已出现类似反馈""技术可发现性"的证明强度,并非必然成立。
(本示例为说明性虚构情形,非真实案件)
【律师提醒】
用了辅助驾驶,不等于把责任交给了系统。日常使用记住三件事:眼睛和手不能完全离开,系统提示接管时立即响应,高速、施工、雨雾、夜间、复杂路口这些场景下更不能放松监控;认真读完使用手册里关于该功能适用条件、限制场景和接管要求的内容,把销售环节的宣传页、官网介绍、销售承诺、交付讲解材料都留着;弄清自己车上的保险种类和保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够不够,载人的还要看车上人员责任险。
事故发生后动作要快,也要留痕。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并报警,配合取得事故认定材料;尽快以书面形式(邮件、函件、平台工单这类能留痕的)要求车企与销售者保存车辆运行数据、系统状态记录、接管提示记录与后台日志,明确告知不得删除或覆盖,必要时申请证据保全或者在诉讼中申请法院调取;行车记录仪影像、周边监控、路面与车辆受损部位照片、医疗票据、误工证明,一样都别丢。要判断事故是否源于系统缺陷,尽早委托有资质的机构鉴定,软件版本、算法日志、同批次车辆反馈情况一并固定。
实务中,这类案子的第一份书面文件往往是律师函,目的不是吵架,是把数据冻住——后台日志的覆盖周期通常只有几个月,等走到诉讼再调,很多已经没了。
三点边界要如实说清。责任划分高度依赖个案事实:驾驶人的监控与接管情况、系统当时是否激活、车辆属于哪个自动驾驶等级、事发路段是否在系统设计运行范围内、有没有缺陷以及缺陷与损害之间有没有因果,都会直接影响结论,不存在"出事就一定车企负责"或者"开了辅助驾驶就是司机全责"的简单答案。《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限于深圳经济特区,其他地区仍按道交法与民法典的一般规则处理。车辆运行数据主要由车企掌握,个体消费者取证确有难度,遇到人身伤亡或者损失较大的事故,尽早找律师,通过律师函、证据保全、司法鉴定把关键材料固定下来。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个人学习使用,不作为任何决策依据,任何人参考或采用本文或本文观点引发的任何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