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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到隔断房、甲醛超标的房子,租客能要求退租并索赔吗?

日期:2026年10月26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问题引入】

“签合同时看的是两室一厅,住进去才发现客厅被木板隔成第三间,我租的就是这一间;通风两个月了还是刺鼻,检测出来甲醛超标一倍多。”类似的吐槽这两年不少:年轻人预算有限,在网上找了价格明显偏低的房源,签约入住后才发现是隔断间、客厅改卧室,或者刚装修完就出租、气味刺鼻。找房东理论,对方往往一句话顶回来:“你签约时看过房子,现在说不合适,算你违约,押金不退。”

那么,租到这类房子,租客到底能不能无条件退租?押金和已付租金能不能要回来?身体不舒服能不能索赔?关键要看三个层次:房子本身是不是符合强制性的安全健康标准、出租人在合同上负有什么义务、以及租客手里的证据能不能支撑主张。

【法条原文】

- 《住房租赁条例》第七条(2025-07-16,现行有效):用于出租的住房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 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 租赁住房单间租住人数上限和人均最低租住面积,应当符合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 《住房租赁条例》第三十五条(2025-07-16,现行有效):在住房租赁活动中,因押金返还、住房维修、住房腾退等产生纠纷的,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 《住房租赁条例》第三十八条(2025-07-16,现行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一)出租不符合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强制性标准的住房; (二)损坏、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 (三)改动租赁住房承重结构; (四)私拉乱接水、电、燃气管线。
- 《住房租赁条例》第三十九条(2025-07-16,现行有效):将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单独出租用于居住,或者租赁住房不符合规定的单间租住人数上限或者人均最低租住面积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2020-05-28,现行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2020-05-28,现行有效):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2020-05-28,现行有效):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2020-05-28,现行有效):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2020-05-28,现行有效):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2020-05-28,现行有效):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深度理解】

第一,隔断房问题要分清“非居住空间单独出租”和“客厅打隔断”。《住房租赁条例》第七条划的是两条线:一条是底线——出租住房必须符合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强制性标准,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另一条是明确禁止线——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这些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把阳台封起来改成卧室、把厨房改成单间出租,直接落在禁止线上,性质最清楚。至于客厅里加一道隔板的“N+1”式改造,条例并没有一律禁止,而是把它交给“单间租住人数上限”和“人均最低租住面积”两项地方标准来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规定的,按当地规定判断;所以这类房源是否违规,需要查当地的具体标准,不能一概而论,也不能仅凭“打了隔断”就断言房东违法。

第二,甲醛等室内空气污染,指向的是第七条的“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出租住房既要符合建筑、消防、燃气等标准,也要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方面的强制性标准,刚装修完尚未充分通风散味就出租、使用劣质板材和胶黏剂导致污染物超标的,属于交付了不符合安全健康要求的租赁物。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专门堵住了出租人最常用的一个抗辩:租赁物危及承租人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也就是说,房东不能因为“你签约时看过房、知道是新装修”就主张租客已经接受风险,解除权不因知情而丧失。

第三,从合同角度看,出租人的义务不是“交了钥匙就完事”。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要求出租人按照约定交付租赁物,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用于居住的房屋,符合居住用途当然包含基本的健康安全条件。达不到这一要求的,构成履行不符合约定,按第五百七十七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按第五百八十二条,受损害方还可以选择减少价款或者报酬,对应到租房场景就是要求降低租金。如果污染或者隔断严重到无法正常居住,属于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项“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租客可以主张法定解除;同时第七百三十一条作为租赁合同的特别规定,赋予了承租人在危及安全健康情形下“随时解除”的权利——即使订立合同时明知质量不合格也不受影响。两条路径都指向同一个结果:解除不是租客违约,而是出租人违约的后果,因此押金应当退还,房东反而无权主张“提前退租违约金”。

第四,能主张哪些钱,要看实际损失和举证情况。常见可主张的项目包括:已付但未实际居住期间的租金返还、押金退还、另行租房产生的合理差价与搬家费用、为查明污染支出的检测费、以及因污染导致身体不适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其中前几项属于违约责任范畴,医疗费等健康损害既可以走违约责任,也可以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走侵权责任——两条路径的证明重点不同:违约责任只需证明房屋不符合约定用途并造成了损失,侵权责任则还要证明房东存在过错、损害与污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健康类损害通常依赖就诊记录与专业检测报告的相互印证,证据不足时,法院支持的数额往往与实际支出有差距,这一点要有心理预期。

第五,除了民事途径,还有行政途径可以并行。《住房租赁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把“出租不符合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强制性标准的住房”列入应当依法处罚的情形;第三十九条则对非居住空间单独出租、人均面积或居住人数不达标规定了明确的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此外,第三十五条规定押金返还、住房维修、住房腾退等纠纷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向房产管理部门反映既能推动整改,也能为后续民事索赔留下行政处理记录。如果房源是通过网络平台找的,还要留意条例对平台的约束:提供信息发布服务的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核验发布者真实身份、知道或应当知道虚假信息的应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且不得代收代付租金和押金。

第六,维权成败很大程度取决于证据。建议从入住前就开始留痕:签约前的房源页面截图、带看时的照片视频、与房东或中介的聊天记录(尤其是关于“刚装修好”“多住几间人”“可以加个隔断”的表述)、合同与付款凭证;发现问题后,拍摄能反映隔断结构、通风条件、装修状况的照片与视频,保留与户型原状的对比;怀疑甲醛等污染的,尽量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书面检测报告,并保留检测时间、点位、封闭条件等记录,单靠自行购买的简易检测仪读数,证明力通常较弱;身体不适的,保留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和费用票据。发出解除通知时最好采用书面方式并留痕,写明解除理由、依据和腾退时间,避免房东事后主张“擅自搬走、构成违约”。

【相关案例】

小陈通过网络平台租下一间月租明显低于同地段的房源,签约时房东称“刚装修好,没味道了”。入住后小陈持续出现咽喉刺痛、头晕症状,自行购买检测仪测出甲醛数值偏高,遂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结果显示甲醛浓度超过国家标准限值。同时小陈发现,自己租住的房间原为客厅,被木板隔成两间分别出租,且该房屋所在小区物业出具的户型图显示客厅并非独立居室。小陈向房东提出退租并退还押金和剩余租金,房东以“签约时已看过房、提前退租属违约”为由拒绝。

这种情况下,可以从三个层次分析:其一,租赁物是否符合安全健康要求,有检测报告与就诊记录可以佐证,属于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所指的危及安全健康情形,小陈主张随时解除合同具有法律依据,且不因签约时知情而受影响;其二,出租人违反第七百零八条“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的义务,构成履行不符合约定,依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二条可要求退还押金、返还未居住期间租金并赔偿合理损失;其三,房屋涉及将客厅隔断分租、可能不符合当地单间租住人数或人均最低租住面积标准的,属于《住房租赁条例》第七条与第三十九条的规制范围,可向房产管理部门反映,由其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理。最终能否全额支持,取决于检测报告的规范性、隔断是否落入“非居住空间单独出租”或违反地方标准、以及各项损失的凭证是否完整。(本示例为说明性虚构情形,非真实案件)

【律师提醒】

第一,签约前多看一步。价格明显低于同地段的房源要格外警惕,实地看房时注意核对户型,对“刚装修完”“新刷的漆”等表述可以要求写入合同或聊天留痕;通过住房租赁企业或经纪机构租房的,可以要求对方出示开业信息、房源权属材料,并核对房源图片与实物是否一致。

第二,发现问题尽早书面提出。不要等到身体出现明显不适才行动,也不要简单地自行搬走——自行搬走容易被对方解读为“单方违约”。正确做法是固定证据后,以书面方式向出租人提出异议、要求整改并保留解除通知的送达记录。

第三,押金和租金的返还要有依据支撑。主张退租时同步列明押金数额、已付租金、未居住天数、检测费、搬家费等具体项目并附凭证,比笼统要求“全退”更容易被接受,也为后续调解、诉讼打下基础。

第四,注意区分隔断的类型。非居住空间单独出租属于明确禁止;客厅隔断是否违规要看当地单间租住人数上限和人均最低租住面积标准,不宜一概而论。主张前先查清当地规定,避免因定性不准而在协商或诉讼中被动。

第五,健康损害的赔偿要有因果链条。检测报告、就诊记录、时间线三者相互印证才有说服力;仅凭主观不适描述,通常难以获得较高数额的赔偿。

第六,善用行政与司法两条路径。向房产管理部门反映可推动整改并留下处理记录;协商不成的,可按《住房租赁条例》第三十五条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具体个案的举证策略和请求范围,建议结合实际证据咨询专业律师。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个人学习使用,不作为任何决策依据,任何人参考或采用本文或本文观点引发的任何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本文由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团队整理,首发于深圳龙岗律师网。更多法律问答,详见法律学习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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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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