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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刷单炒信、花钱买好评,我被虚假销量骗着下单能索赔吗?

日期:2026年10月28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问题引入】
一款小家电,页面写着月销十万加,评论区清一色五星长文,还挂着同类目销量第一的标识。付款后到手,做工粗糙、性能远不如描述。一家本地餐馆,星级高、好评如潮,到店发现名不副实。事后才听说,那些销量和好评是花钱刷的。

能不能退款?能不能主张三倍赔偿?

刷单炒信本身是明确的违法行为,监管处罚的依据很充分。消费者这一侧也有救济路径,但三倍能不能拿到,取决于能否证明虚假宣传对自己的购买决定产生了实质性影响、且经营者行为构成欺诈。两条线要分开看:行政违法的成立,并不自动等于民事欺诈的成立。

【法条原文】
三部管商业宣传的规范,先摆出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九条(2024-03-15,现行有效):经营者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相关信息,不得通过虚构经营者资质、资格或者所获荣誉,虚构商品或者服务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篡改、编造、隐匿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2025-06-27,现行有效):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2018-08-31,现行有效):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刷单合同本身的效力: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九条(2022-03-01,现行有效):电子商务经营者与他人签订的以虚构交易、虚构点击量、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行政处罚这一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2025-06-27,现行有效):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消费者能直接用的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2013-10-25,现行有效):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2013-10-25,现行有效):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2013-10-25,现行有效):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民法典里的欺诈与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2020-05-28,现行有效):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2020-05-28,现行有效):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广告法给了一把判断尺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2021-04-29,现行有效):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2021-04-29,现行有效):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主体和平台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2025-06-27,现行有效):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故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2018-08-31,现行有效):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2020-05-28,现行有效):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深度理解】
刷单炒信在现行法上有三层禁止性规范,而且越修越细。电商法第十七条最早明确禁止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的方式进行虚假宣传;消保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进一步把虚构交易信息、经营数据,以及篡改、编造、隐匿用户评价逐项列为禁止的宣传手段;2025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把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直接写进虚假宣传的对象,第二款还专门规定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他人作虚假宣传。这意味着不只是刷单的商家违法,专门组织刷单、代写好评的团伙同样落进规制范围。第二十五条对应设了责令停止、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刷单的和组织刷单的,两头都跑不掉。

刷单的民事合同本身无效,这一层常被忽略。网络消费纠纷司法解释第九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与他人签订的以虚构交易、虚构点击量、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直接后果是:商家与刷手之间的刷单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刷手主张报酬、商家主张刷手违约,原则上都得不到支持;已经支付的刷单费、佣金,也因合同无效而适用返还与过错分担的规则。这一条的作用是切断刷单链条的履约保障,不是给消费者的赔偿请求提供直接依据。

消费者索赔的主渠道是消保法和民法典,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反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虽然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这整部法以保护公平竞争秩序为首要目标,实践里消费者直接援引该条主张赔偿的路径并不顺畅,学界和裁判也有分歧。相比之下,消保法第五十五条的欺诈三倍赔偿、第四十五条的虚假宣传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欺诈撤销权,才是消费者能直接用的工具。选路径时,先看主张的是撤销合同返还价款,还是追究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几者在构成要件和举证负担上并不相同。

先想清楚要什么,再挑条文。

三倍赔偿的关键争点是欺诈能不能成立。消保法第五十五条以经营者有欺诈行为为要件。商品本身与页面描述严重不符——宣称不锈钢实际是塑料、宣称大功率实际远低于标称——虚假宣传跟商品实质内容直接挂钩,认定欺诈、支持退一赔三的可能性较高。商品本身质量合格、与文字描述一致,只是销量和评价是刷出来的,能不能构成欺诈,实务中的认识并不统一:一种观点认为销量、评价属于消费者据以决策的核心信息,虚构即属欺诈;另一种观点认为欺诈须指向商品或者服务的实质内容,单纯虚增销量、编造好评宜按虚假宣传处理,消费者可以主张退货退款和损失赔偿,未必都能拿到三倍。这个分歧目前没有统一结论,个案要结合宣传内容对购买行为的影响程度判断。

广告法给了一把判断"实质性影响"的尺子。第二十八条列举虚假广告情形时,第二项把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与实际情况不符限定为"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第四项单列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这提示举证的重点不在证明商家刷了多少单,而在证明这些虚假信息对自己的购买决定起了实质作用。

第五十六条解决了责任主体问题:广告主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其先行赔偿;关系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其他商品或服务,仅在明知或者应知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时才承担连带责任。

平台并非完全置身事外。电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平台未尽资质审核或者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消费者举报时同步要求平台披露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既是固定主体的必要步骤,也是触发平台责任的起点。

【相关案例】
甲在某电商平台买了一台标称大功率的破壁机,页面显示月销十万加、评价区近万条五星好评,售价六百九十八元。收货后发现实际功率只有标称的一半,噪音和做工也与宣传明显不符,申请退货被商家拒绝,商家称页面数据由第三方运营公司维护、与其无关。甲对商品页面、销量标识和评价区做了录屏公证,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监管部门调查后认定该商家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编造用户评价进行虚假宣传,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决定。甲随后起诉,主张欺诈,请求退货退款并三倍赔偿。

争点有三个:商家以数据由第三方维护为由能不能免责;虚假销量与好评是否构成第五十五条所称的欺诈;平台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二款已经把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帮助他人宣传的行为纳入规制,委托第三方操作并不改变行为性质,也不排除商家作为宣传内容受益人与责任主体的地位;网络消费纠纷司法解释第九条更直接认定这类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为目的的合同无效。

欺诈的认定上,本案商品实际功率与标称严重不符,虚假宣传指向的是商品实质性能,正落在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情形里,认定欺诈、支持三倍赔偿的理由比较充分。

平台责任要另外审查:平台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商家存在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而未采取必要措施,能不能适用电商法第三十八条,要看投诉处理记录和平台处置情况。

(本示例为说明性虚构情形,非真实案件)

【律师提醒】
下单前做几项低成本核查:评价的时间分布是不是集中在几天内,内容是不是高度雷同,追评和差评有没有被大量同质好评淹没,销量与评价数量的比例是否明显失衡。这些往往是刷单留下的痕迹。

一旦怀疑被骗,先固定证据,别急着跟商家争。页面随时可能被改,录屏公证的价值远高于事后截图。

投诉时把两件事分开提:向平台要求披露商家真实名称、地址与有效联系方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虚假宣传。行政处理结果对后面的民事索赔帮助很明显——认定违法的文书,比自己截一百张图都管用。

主张赔偿时,把诉求和证据对应清楚。商品与描述不符的走欺诈三倍赔偿,只想退钱的走撤销合同或者违约责任,不必一味追求三倍而背上过重的举证负担。

实务中,这类案子最常见的结果是"退一赔三"只拿到"退一"——不是法院不支持,是当事人只证明了销量造假,没证明商品本身有问题。举证的方向从一开始就要定准。

还有一点要如实说:商品本身合格、仅销量评价造假时能否认定为欺诈,各地裁判存在分歧,本文不给个案结论,具体案件要结合宣传内容、商品实际状况与购买场景综合判断。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个人学习使用,不作为任何决策依据,任何人参考或采用本文或本文观点引发的任何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本文由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团队整理,首发于深圳龙岗律师网。更多法律问答,详见法律学习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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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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