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专注龙岗,更懂龙岗!
深圳龙岗律师网
阅读新闻

培训机构承诺“不过包退”“包就业”,兑现不了能索赔吗?

日期:2026年10月29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问题引入】
“笔试不过全额退款”“保过保拿证,写进协议”“学不会免费重学,推荐就业直到上岗”——职业培训、考公考编、技能考证班的招生话术里,这类承诺几乎是标配。可真到兑现的时候,机构往往会搬出合同里的一行小字:出勤率不足不算、作业没交齐不算、考试当天缺考不算;或者干脆回一句“最终解释权归本机构所有”。学员交了几千甚至几万元,课也上了、试也考了,证没拿到、工作没着落,退款申请一拖再拖。问题来了:这种“保过”“包就业”的承诺在法律上怎么定性?承诺兑现不了,学员到底能要求退费、索赔,还是可以主张三倍赔偿?

【法条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8条(2020-05-28,现行有效):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2条(2020-05-28,现行有效):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7条(2020-05-28,现行有效):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3条(2020-05-28,现行有效):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2020-05-28,现行有效):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2013-10-25,现行有效):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2013-10-25,现行有效):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2013-10-25,现行有效):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9条(2024-03-15,现行有效):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相关信息,不得通过虚构经营者资质、资格或者所获荣誉,虚构商品或者服务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篡改、编造、隐匿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4条(2021-04-29,现行有效):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24条(2021-04-29,现行有效):第二十四条 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28条(2021-04-29,现行有效):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56条(2021-04-29,现行有效):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2018-12-29,现行有效):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2条(2021-04-07,现行有效):第四十二条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办学成本核算制度,基于办学成本和市场需求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考虑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对公办学校参与举办、使用国有资产或者接受政府生均经费补助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其收费制定最高限价。

【深度理解】
一、“保过”“包就业”这类说法本身就已经踩了红线。广告法第二十四条对教育培训广告作了专门限制: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合格证书,也不得对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也就是说,不管机构是否真的兑现,“笔试保过”“包拿证”这种表述出现在招生广告里,就已经属于法律禁止的内容;同时,广告主还要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广告法第四条)。这解释了为什么很多机构不敢把“保过”写进合同正文,只敢口头承诺或放在招生页面,一旦发生纠纷就否认——而这恰恰让“保存证据”成为维权的第一步。

二、兑现不了,通常同时构成违约与虚假宣传。从合同角度看,机构未按约定提供“通过考试”“推荐就业”的服务成果,学员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主张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如果该培训的核心目的就是“拿到证书/获得岗位”,目的落空还可能构成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的“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学员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相应费用。从消费者保护角度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要求经营者提供信息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实施条例第九条进一步禁止通过虚构资质、荣誉、交易信息等方式误导消费者。招生页面上“不过全额退”的允诺与实际拒退之间的落差,正是典型的信息不实。

三、能不能主张“退一赔三”,要看是否构成民法意义上的欺诈,这里实务存在分歧。一种路径是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机构以虚构通过率、虚构就业合作单位等手段,使学员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约付款,学员可请求撤销合同,撤销后按第一百五十七条返还财产并赔偿过错损失。另一种路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可要求增加赔偿服务费用三倍。但需要注意,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的“保证性承诺”属于行政违法,并不当然等同于民事欺诈或消保法上的欺诈;能否支持三倍赔偿,实践中要看宣传内容是否具体确定、是否对学员缔约决定产生实质影响、机构主观上是否明知不可兑现而作承诺,各地裁判尺度并不完全一致,不能简单断言“保过不兑现就一定赔三倍”。

四、机构常用的几类“挡箭牌”条款,效力上并不稳固。合同约定“最终解释权归本机构”“开课后概不退费”“未达出勤率一律不退”“保过条件由机构单方认定”等,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制的格式条款:经营者不仅要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更不得通过格式条款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含有上述内容的条款无效。此外,退费数额并非“全有或全无”,实务中通常按已实际提供的课时、服务比例作相应扣减,机构主张扣减的,需要就已提供服务的成本与约定依据举证。

五、除了民事索赔,还有行政与平台两条现实路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明确,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则要求学校基于办学成本和市场需求,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因此,向主管部门举报、向消费者协会或12315投诉,往往比单纯打官司见效更快;如果广告是在平台投放的,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还规定了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在不能提供广告主真实信息,或明知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情形下的先行赔偿与连带责任。

六、证据和时效是最容易失分的两处。证据方面,应当尽早固定招生页面、公众号推文、直播间录屏、招生简章、销售微信聊天记录中“保过”“不过退款”“包就业”的原始表述,连同培训合同、付款凭证、课程表、考勤记录、考试成绩与求职结果一并保存;口头承诺最好补充录音或事后书面确认。时效方面,如走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撤销合同,撤销权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即消灭,务必不要躺在权利上睡觉。

【相关案例】
示例情形:某学员报名某职业资格考试培训班,缴费2.6万元,招生页面写明“不过全额退,签协议保障”,销售人员微信中亦承诺“跟班学完必过,不过全额退”。学员按要求完成全部课时与作业,考试成绩未通过,申请退款时机构出示合同附件条款:“享受保过服务须满足出勤率100%、按时提交全部作业、参加模考且成绩达标,否则不适用退款;最终解释权归机构所有”,并以学员两次作业迟交为由拒绝退款。

分析思路:首先,招生页面的“不过全额退”属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禁止的教育培训保证性承诺,页面与微信记录本身即可证明宣传内容具体确定;其次,合同中把“保过”的前置条件写在附件小字中、未以显著方式提示,又同时规定“最终解释权归机构”,可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或无效;再次,学员已履行主要义务、合同目的(通过考试)落空,可依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解除并要求退还未实际提供服务部分的费用,或依第五百七十七条主张违约责任;最后,若还能证明机构在招生时明知通过率远低于宣传水平、虚构就业合作单位,则可进一步主张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欺诈撤销,乃至探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三倍赔偿——但这最后一环取决于具体证据与当地裁判尺度,不宜预先断言结果。

(本示例为说明性虚构情形,非真实案件)

【律师提醒】
第一,签约前先做“三固定”:把“保过”“包就业”“不过退款”的宣传页面截图或录屏保存,把销售承诺转成书面或录音,把合同及其附件全部拍照留存,尤其注意附件、补充协议、网页“活动规则”里的条件限制。第二,签字前逐条核对退款条件、扣费标准与机构单方解释权条款,能删则删,删不掉也要书面确认该限制不适用于本次报名。第三,发生纠纷后先书面发函(微信、邮件、EMS 均可)明确提出退款或赔偿请求并留痕,再同步向教育或人社主管部门、消费者协会投诉举报,行政处罚程序中的退款要求有时比诉讼更直接。第四,选择请求权基础时务求准确:退还未履约部分费用主要走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三倍赔偿必须建立在欺诈成立的基础上,两者证明难度不同,不宜混为一谈。第五,注意撤销权一年、最长五年的期间限制,以及普通诉讼时效的起算,越早主张越主动。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个人学习使用,不作为任何决策依据,任何人参考或采用本文或本文观点引发的任何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本文由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团队整理,首发于深圳龙岗律师网。更多法律问答,详见法律学习专栏。

相关新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80-8888-6636 邮箱:1201222@qq.com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福田亦有办公点)

联系律师
欢迎您咨询法律问题!
📞 拨打律师电话
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