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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让员工签“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事后能反悔要求补缴和补偿吗?

日期:2026年11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问题引入】

入职那天HR把两张纸一起推过来:一份劳动合同,一份《自愿放弃社会保险承诺书》。不签,这个岗位就没了;签了,每月工资条上多出几百块“社保补贴”。

很多人就是这么签的,也实打实多拿了好几年现金。

麻烦通常出在几年之后。想在深圳买房,一查社保连续缴费年限不够;生病住院,才发现医保根本报不了;被裁员,失业金也没得领。回头找公司,公司把那张承诺书往桌上一放:你自己签的字。

这张纸究竟管不管用?

【法条原文】

先看法条怎么定参保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2018-12-29,现行有效):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2018-12-29,现行有效):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2018-12-29,现行有效):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2018-12-29,现行有效):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2018-12-29,现行有效):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再看劳动者这一侧能走出哪一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2012-12-28,现行有效):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2012-12-28,现行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2012-12-28,现行有效):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还有两份更关键的依据,一份管效力,一份管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2020-05-28,现行有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2025-09-01施行,现行有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2025-09-01施行,现行有效):本解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深度理解】

参保这件事,从一开始就不是劳动者可以自由处分的东西。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写的是“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紧接着补了一句“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换句话说,这里面没有留给劳资双方协商的空间,员工个人的意愿不构成免责事由。那张承诺书之所以拦不住后来的主张,根子就在这里:它抵触的是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给出了无效的评价,2025年9月1日施行的劳动争议解释(二)第十九条又把这句话在劳动争议场景里复述了一遍,等于把各地裁判口径统一了。

无效之后,劳动者手里其实有两张牌,指向的目标不一样。

一张牌是解除合同并要经济补偿。路径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劳动者可以解除;解除之后按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单位要给经济补偿,数额按第四十七条算,每满一年一个月工资。这里有个程序上的次序不能乱:不是拿着承诺书直接去要钱,而是要先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并送达单位,且解除理由要写明是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实务中不少人是先写了辞职报告再回头主张,结果解除理由落到“个人原因”上,经济补偿这条路当场就断了。

另一张牌是补缴。它走的是行政征缴,不是劳动仲裁。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给了征收机构一整套工具: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可以查询账户、申请行政划拨,账户余额不够还可以要求提供担保、签延期缴费协议,拒不提供担保的可以申请法院扣押、查封、拍卖相应价值的财产。第八十六条另加按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还能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以向社保经办机构投诉、走稽核,往往比仲裁更直接。

实务中还有个容易被放过的点:第六十三条针对的是“未按时足额缴纳”,不只是“一分没缴”。按最低基数申报、按一部分工资申报,同样落在这一条的范围里,只是核定时要先把工资基数这一节算清楚。

最后一层是返还。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依法补缴之后,可以请求劳动者返还已经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这一条对签过承诺书的人影响不小——当初拿的那笔“社保补贴”,单位补缴完是可以往回要的。拿的时候是几百块一个月,回头看,单位应当缴的那部分远高于个人扣缴部分,账并不划算。

单位主张返还,得先证明那笔钱的性质确实是社保补偿而不是工资。工资条上写没写这个名目、每月是不是固定发放、和社保缴费是否对应,都要过一遍。

【相关案例】

老周2019年进深圳一家小型科技公司做仓管,入职时签了一份《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公司每月在工资外多发600元,工资条上写着“社保补贴”。2025年10月他体检出问题,住院时才发现医保处于停保状态,几万元医疗费全部自付。他找公司,公司拿出承诺书说这是他自己选的。

按现行规则,这份承诺书无效。老周可以走两条路:一是向社保经办机构投诉,要求稽核并责令公司补缴2019年入职以来的社会保险费,期间的滞纳金由征收机构依法加收;二是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送达公司,再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经济补偿,按他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计一个月工资。

同时也要有心理准备:公司一旦完成补缴,多半会反过来要求他返还这些年来领的“社保补贴”,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二款给了公司这个权利。

(本示例为说明性虚构情形,非真实案件)

【律师提醒】

签过承诺书不等于丢掉了权利,但它确实会留出一段空窗:医保停了、年限断了、工伤没人兜底,这些损失不会因为承诺书无效而自动补回来。

真要动手,顺序建议是先把参保记录、工资流水、工资条、那张承诺书和微信聊天记录固定下来,再决定是走社保稽核还是走解除加仲裁——两条路可以同时走,但仲裁请求里不要写“补缴社保”,这一项通常不属仲裁受案范围。

至于那份“我已经自愿放弃”的签字,它挡不住法律,但会不会让你在返还补贴这一节上少拿一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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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团队整理,首发于深圳龙岗律师网。更多法律问答,详见法律学习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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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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