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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用人灵活性,不定时工作制扩至非企单位

日期:2009年03月15日 | 来源:深圳龙岗新闻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整理 | 字体:

过去“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只适用于企业,但从本月起,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也可实行这种工作制度。记者昨天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这一举措将完善并降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管理和成本。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根据现行的相关规定,企业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而在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虽然也有一些岗位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但是由于《劳动法》和劳部发文严格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界定为企业,因此尽管不少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单位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但无法批准。昨天,记者从市劳动保障局获悉,省劳动社会保障厅已采纳我市建议,将用人单位的范围从企业扩展到了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单位。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应按《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计发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此规定将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时管理制度,符合条件的岗位经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同时还可降低机关事业单位的用工成本,部分岗位从标准工时改为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后,可以降低对员工加班费的支出。

观点:

企业人员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必须针对市场情况随时作出调整,定时工作制显然不是任何时候都适合企业实际需求的,所以“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对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至关重要,劳动部门应该在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尽力配合企业办理“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手续,使企业能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

——深圳龙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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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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