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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央企炒衍生品巨亏 国资委出台监管政策

日期:2009年04月09日 | 来源:互联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整理 | 字体:

3月24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的通知》,对央企从事金融衍生业务作出严格规定。国资委要求央企必须审慎运用金融衍生工具,禁止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

此前,按照国资委要求,央企对包括期货、期权、远期、掉期及其组合产品等在境内外开展的各类金融衍生业务进行了清理,并已将清理整顿情况上报国资委。

2001年至今,有31家央企获得从事相关业务许可证,但在实际操作中,几乎所有涉足外汇、进出口业务的中央企业都在从事金融衍生品业务。自去年下半年以来,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蔓延,多家央企爆出金融衍生品业务巨亏。中国远洋所持FFA(远期运费协议)约有40亿元浮亏。东方航空航油套期保值公允价值损失约62亿元,国航燃油套期保值合约截至去年底公允价值损失也高达68亿元。以航空业为例,截至今年1月初,中国国航、东方航空及*ST上航等3家国有航企金融衍生品的账面亏损总额已经达到131.7亿元。

在通知中,国资委要求中央企业审慎开展金融衍生业务,违规从事相关业务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将被追究责任。但迄今为止,尚未曝出哪家巨亏央企负责人对所造成的巨额亏损出面负责。

观点:

国务院的这一规定对规范央企的交易活动无疑将会起到极大的积极作用,这不仅规范了金融衍生市场,也给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交易环境,这对饱尝经济危机之苦的中国经济来说,是个极令人兴奋的好消息。但对那些经常运用金融衍生工具,进行投机交易的企业来说,这一规定的出台将会“夺走”其恶性交易的市场,使其失去生存的空间。但是国资委对违规从事金融衍生业务的央企负责人应加强调查力度,制定处罚标准;但对其他央企负责人则应完善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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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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