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深圳拟采用特区立法形式,鼓励成立中小企业发展银行——5月5日,由深圳市贸工局起草的《深圳经济特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送审稿)已报送法制办审查。其中,在如何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深圳将在此条例中有所创新。
经过征求相关部门、企业、行业协会的意见以及论证会,并吸收了今年两会期间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建议,《深圳经济特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送审稿)进一步细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并做了多项创新性规定。
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条例提出,由政府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及信用再担保机构、鼓励开展互助性融资担保、加大对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贷款的风险补偿力度、推动中小企业集合发债等。
《深圳经济特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送审稿)明确了政府财政支持和公共服务职能、鼓励和支持银行、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帮助中小企业融资、鼓励中小企业自身和相互间提升自身信用能力和融资能力等。条例规定,从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及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市场开拓、上市培育等专项扶持。
5月5日,在深圳市政府法制办的听证会上,法学专家认为,条例第二章《资金支持》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发展银行】的相关条文,是深圳的创新之举。第十一条内容是:鼓励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组建面向中小企业的合作金融组织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第十一条同时还规定:
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参与发起、入股投资中小企业发展银行,享受国家和本市的有关优惠政策。
《深圳经济特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送审稿)后,附录了来自财政局等各政府职能部门、各区政府、金融机构、行业协会以及企业的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表,厚达39页,这说明这一条例对社会生活的重要性。
观点:
深圳市的这一举措是深受经济危机之苦的中小企业重获希望,给深圳市的中小企业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大环境,并以立法形式对中小企业融资方面进行扶持,但有一个令人担心的就是政府的这一美好初衷能否真正使所有的中小企业获得重生呢?或者这种以成立金融机构的形式为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问题会不会给一些为己谋私的人提供了方便呢?这就要求政府同时要对落实条例规定和确保资金安全方面加以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