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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家长带小孩看《南京!南京!》谈电影分级制的必要性

日期:2009年05月12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笔者不是影评人,只是一个“普通群众”,不能从电影艺术的角度对《南京!南京!》这样的电影发表观点。但是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可以从这部电影涉及的法律问题谈一点粗浅见识。

在笔者观影的过程中,发现许多父母带着自己的孩子来观看这部电影。笔者个人认为,这确实是中国电影市场自《集结号》以来难得一见的战争题材的好电影,也是一个爱国主义电影,每个“中国人”都应该看看这部电影。但是,这里的“中国人”之所以加上引号,是因为笔者认为,这部电影充满这残酷、血腥、强奸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观看的片段,实在没有必要给任何年龄段的中国人观看。

《南京!南京!》中随处出现尸体、女性裸体、强暴、慰安妇等残暴、血腥、性虐等场面,实在不适合青少年观看。而我国电影没有分级制度,依照中国目前法律,青少年一样可以进入电影院观看这部电影,而这样的片段就可能给他们带来不利影响,给他们的成长带来不利影响。既然这样,我们是不是就不让这部电影“公演”呢?我想大多数读者和我一样,对此会给出否定的答案。

那么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呢?我想,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就是采用在国外以及我国香港、台湾等地区实行了多年的电影分级制度。实行电影分级制度,一方面可以扩宽电影创作的空间,使导演可以更自由的创作更多的艺术作品,同时又有利于分级标志指导家长、学校给青少年提供有益的电影产品。

至于部分“保守人士”担心实行电影分级之后会不会导致部分制片人、导演创作暴露尺度过大的电影作品问题,笔者认为,电影监管部门完全可以根据我国传统习俗的演进,灵活掌握标准,以此来防止此类问题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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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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