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阅读新闻

港妇十年民告官(龙岗区人民法院司法赔偿案)

日期:2009年06月27日 | 来源:互联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官司打了十多年了,我就是要争个理。如果省高院也是这样判,我就告到最高人民法院,甚至中纪委去。”港妇冯东黎说。

两年过去了,冯东黎还是没拿到国家赔偿。相反,事情出现了让她意料不到的变化。两年前,拿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裁定书的冯东黎心情舒畅。裁定书确认她的丈夫曾建明可以向龙岗区人民法院(下称龙岗法院)提出赔偿请求。但去年底,深圳中院又驳回了她的申请。冯东黎不服该决定,目前案子已上诉到广东省高级法院。

港商:百万购地定金被龙岗法院划走

案子的源头还要追溯到上世纪90年代。1992年,港商曾建明与一个名叫刘育民的人共同出资,准备购买坂田经济发展公司(以下称坂田公司)的一块地。刘育民以香港昌业基利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交给坂田公司250万元的购地定金。曾建明表示,这笔钱中有100万元是他出的。

变故发生在1996年。当年74日,龙岗法院裁定冻结这一笔250万元的资金,原因是刘育民与另一个人刘某发生了借款纠纷。在刘育民提供多处房产担保的情况下,龙岗法院在1997年对这笔钱解除查封。1999121日,龙岗法院通知坂田公司,将这笔钱直接转到了龙岗法院。

而在此前不久,也就是1999年的16日,曾建明已向龙岗法院提出异议,称该250万元购地定金中有100万元是他交给刘育民的共同投资款,应归其所有。但是龙岗法院在199922日,驳回他的执行异议申请。两天后,龙岗法院将购地定金中的230万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也就是刘育民的债权人刘某,另外20万元支付给刘育民。

市中院:龙岗法院裁定违法

100万元,成为曾建明和龙岗法院争论的导火索。用冯东黎的话说,从那时起,他们就成为龙岗法院的常客了。

1999年,在向龙岗法院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被驳回后,曾建明又以刘育民、昌业公司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2002年底,深圳中院裁决,被告刘育民应将购地款定金100万元返还给曾建明。但此时刘育民已无财产可执行。

于是曾建明再向中级法院申诉,请求撤销龙岗法院1999年作出的驳回执行异议申请书。2004617日,中级法院裁定撤销龙岗法院的驳回执行异议申请书。随后曾建明将矛头直指龙岗法院,他向深圳中院提出申请,请求确认龙岗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并要求国家赔偿。

20072月份,为丈夫的案子奔走多年的冯东黎,终于等到了深圳中院的裁定。在编号为(2005)深中法赔确字第2号的裁定书中,深圳中院裁定龙岗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并确认申请人可向龙岗法院提出赔偿。

于是曾建明在2007518日,向龙岗法院请求国家赔偿。因为龙岗法院没有作出赔偿决定,他又以龙岗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向深圳中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200786日,深圳中院同意立案。

市中院:不支持向龙岗法院索赔

拿到中院裁定的冯东黎,心中一块石头落地。“我当时大着肚子帮丈夫打官司,现在孩子都上小学二年级了,案子才算有了结果。”2007年底,冯东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欣慰地说。

但冯东黎没有想到,她和“国家赔偿”的距离依旧遥远。立案后,深圳中院在2007年的1015日,就此案进行过公开听证。但到了2008124日,深圳中院向冯东黎下发的决定书,却让她吃了一惊。

这份编号为(2007)深中法委赔字第6号的决定书称,深圳中院赔偿委员会认为,龙岗法院执行行为的错误,在于将在坂田公司应退还的250万元款项中属于曾建明所有的100万元执行交付给其他债权人。该执行行为已经被依法撤销,赔偿义务关机应将被错误执行的100万元予以执行回转。

但赔偿委员会就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项的规定,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修改后第二百一十条)规定情形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故对赔偿请求人因执行错误要求赔偿义务机关赔偿100万元经济损失及由此产生的利息、诉讼费、律师费等其他损失的赔偿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冯东黎不服这个决定,她又将官司打到了广东省高院。522日,省高院对此案进行了第一次听证会。目前案件还在审理之中。

律师:港妇胜诉难度很大

1999年开始帮丈夫曾建明打官司至今,冯东黎在这场跨世纪诉讼案上,已经长跑了整整十年。冯东黎笑着说,他们的女儿还是因为打官司才怀上的。

原来,此前冯东黎和丈夫因为工作的原因分居两地,是这起官司让他们住到了一起。2000年,冯东黎怀孕了,她就顶着大肚子出入法院。而现在,九岁的女儿即将要上小学四年级了,“只要我觉得法院的判决不公,就会一直把官司打下去。”

冯东黎说,现在案子到了省高院,她的诉求就是让省高院撤销深圳中院的决定书,维持国家赔偿的判决。

出生在内地的冯东黎,现在香港当老师,“如果不是因为这个案子,我可以在香港安心工作,但现在经常两地跑,很多课都推掉了。”她说,这么多年下来,自己打官司花费的精力和金钱,即使申请到国家赔偿也弥补不了,但她争的就是一口气。

不过广东深金牛律师事务所张律师对此就不是很乐观。曾经关注过该案的张律师说,现在案子上诉到省高院,当事人只能是申请再审,但估计推翻深圳中院决定的难度非常大。

录入:深圳龙岗律师网 | 阅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如需咨询法律问题,请到“免费咨询”频道留言,律师约2小时即可回复。如有案件委托,请拨打以下电话。
手机号码: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咨询邮箱:1201222@qq.com
福田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港中旅大厦22~23楼
龙岗地址:深圳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1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