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结婚登记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1)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① 本人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② 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签字声明(办理登记时填写);
③ 正面免冠双人合影2寸相片3张。
(2)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① 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② 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3)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① 本人的有效护照(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② 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4)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① 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② 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2、补办结婚登记。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按结婚登记的规定办理。
3、离婚男女自愿恢复夫妻关系。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
复婚登记按结婚登记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