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凭借对法律业务略知一二的黄先生,干起了“山寨律师”的行当,赚取点外快铜钿。而这一次受托打官司的黄先生,却“阴沟里翻了船”,收取代理费500元,却倒赔了1.7万余元,这是为什么呢?
事情由来
2003年3月22日,在上海某公司务工的河南民工余先生,在工作中安装房顶玻璃时,因房顶塌陷而坠地受伤。当日入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余先生的损伤系椎体、右跟骨等骨折。同年4月4日,余先生基本康复出院。后余先生曾于2004年至2005年5月间两次医院门诊复查。期间的2004年11月,余先生委托黄先生来处理自己工伤事故一案,并支付代理费500元,双方签订了《授权委托书》,约定调查取证、申请工伤认定、提起诉讼等代理权限。
2007年9月,黄先生代理余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海某公司赔偿余先生各项损失5.4万余元。审理中,这家公司提出了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在查明事实后认定,余先生的起诉已超过两年的法定诉讼时效,故驳回了余先生的诉讼请求。始料未及的余先生一怒之下,将委托人黄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失。
双方争辩
在法庭上,余先生诉称,自己于2004年11月就委托黄先生处理工伤事故一案包括为其打官司。然而,黄先生却于2007年9月才提起诉讼,致使法院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予以驳回,黄先生应承担民事责任。因黄先生现否认其代理诉讼一事,故起诉要求其赔偿自己的相关损失..4万余元。
黄先生则辩称,双方签订的《授权委托书》中的委托事项是指工伤事故,并不是诉讼事宜;根据相关法规,工伤事故处理是不受时效限制的,故对余先生的相关损失,自己不存在任何责任。因此,要求驳回余先生的诉讼请求。
判决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黄先生关于其接受的系“工伤事故”委托事项的抗辩意见,显然缺乏事实依据。黄先生在接受余先生委托并收取有关费用后,应全面有效地履行受托义务。现因黄先生的原因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才提起诉讼而造成被代理人余先生的经济损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浦东新区法院对这起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黄先生应赔偿余先生致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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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山寨律师”,实际上是一些没有律师资格,却四处吆喝“打官司找我”的社会人员。这些“山寨律师”以低廉的价格、“打包票”的态度以及模糊的“从业资格概念”,忽悠了很多诉讼当事人,在一定程度上扰乱正常的司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