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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公司土地合作开发如何创新模式

日期:2010年06月25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作为村集体财产的管理机构,深圳市的股份合作公司代替村民和村集体占有许多村内土地的所有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村集体的土地只有被国家征收后,由国家(一般是市政府)挂牌拍卖,发展商通过拍卖取得该土地是使用权,然后开发商才能对该土地进行商品房的开发。根据这一程序,国家控制了城市土地的定价权,压缩了开发商和村民、村集体的利益,很大程度上也是这种模式导致了高房价。那么,在现行法律体制下,股份合作公司能否绕开这一法律瓶颈,直接与房地产开发商合作开发村内土地呢?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股份合作公司可以占有村内土地的所有权,股份合作公司还可以自己的名义与其他个人、公司合作成立新的公司,而成立新的公司应依据《公司法》规定,根据《公司法》,土地是可以作价入股的。因此,深圳龙岗律师网认为,根据这一规定,如果股份合作公司已经取得村内土地的《房地产证》,股份合作公司可以将该土地作价入股,与其他个人或公司成立新的公司(比如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这个新的公司对该原属于村民的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从而绕开《土地管理法》的法律瓶颈。

深圳龙岗律师网认为,通过这种模式,可以让股份合作公司通过新的公司分取红利,可以让难以拿到土地的开发商以较低的价格拿到土地,可以让更有土地开发经验的开发商建设有质量保证的房子,更可以很大程度上降低房价,因此,股份合作公司及开发商都可以以这种方式进行尝试。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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