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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关于追诉标准的规定

日期:2010年07月25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我国为贯彻《刑法》精神,为有利于快速、准确打击经济型、数额型犯罪,为了减少司法人员处理数额型犯罪的主管随意性,特别公布了各种数额型犯罪的追诉标准,这样的“追诉标准”的规定目前共有4件,分别如下: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时间:二〇〇一年四月十八日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时间:二〇〇八年三月五日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时间: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时间: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

以上四个标准中,如相互之间存在冲突的,以最后颁布的规定为准。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80-8888-6636 邮箱:1201222@qq.com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福田亦有办公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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