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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故意伤害案无罪、罪轻辩护

日期:2010年07月26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以上是《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按照该规定,故意伤害罪的量刑大体上分为三个等级,即轻伤级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重伤级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死亡级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此罪。需注意的是,年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自然人的身体权,身体权包括健康权、完整权、生命权。

【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在主观方面,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容易与故意杀人有时会混同,难以区分,遇到此类案件应根据案件各方面情节加以分析,不应一概而论。

【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具有损害、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如拳打脚踢、掐脖子、攻击眼睛、耳朵等脆弱部位,还有如给被害人服用伤害人体脏器的液体等等。

在此类案件中,司法机关应对被害人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报告决定是否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的大小。

在体育竞技、比赛中,根据不同项目的激烈程度,某些伤害不能认定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如在足球比赛中,合理的身体碰撞不构成犯罪,但是故意撞击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应认定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在某些国家的拳击比赛中,即使将一方击打成重伤,另一方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律师辩护提示】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邻里、同事、同学、朋友之间的轻微伤害(包括轻伤),或者公民之间的偶发性的轻微伤害,如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加害人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被害人表示对加害人充分谅解的,可以调解结案,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司法机关可以作终结案件、免于起诉、免于处罚、缓刑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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