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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侵权复制品案无罪、罪轻辩护

日期:2010年07月27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律渊源】《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到达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这与侵犯著作权罪侵犯的客体是相同的。

【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目的。这要求行为必须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而仍进行销售的才能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并不知道属于侵权复制品而予以销售的,不构成本罪。

【犯罪的客观方面】

1.侵权复制品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中“销售”的物品。

2.销售时本罪客观行为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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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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