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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案辩护

日期:2010年07月28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律渊源】《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

【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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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80-8888-6636 邮箱:1201222@qq.com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福田亦有办公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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