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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案辩护

日期:2010年07月28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律渊源】《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

【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

【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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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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