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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案、包庇案辩护

日期:2010年07月28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律渊源】《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一 窝藏罪

【窝藏罪的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窝藏罪的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的追诉活动。

【窝藏罪的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本罪中的故意必须是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况下,依然窝藏他人。如果行为人不知道他人犯罪,或者仅仅是以为他人从事了违反治安处罚、行政处罚等的行为而窝藏他人的,依然不构成本罪。但是,假如行为以为他人犯了A罪,而他人实际上犯的是B罪的,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窝藏罪的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具有窝藏行为,即实施积极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蔽处所、财物,帮助其藏匿。

第二、包庇罪

【包庇罪的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包庇罪的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追诉的活动。

【包庇罪的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罪中的故意必须是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况下,依然包庇他人。如果行为人不知道他人犯罪,或者仅仅是以为他人从事了违反治安处罚、行政处罚等的行为而包庇他人的,依然不构成本罪。但是,假如行为以为他人犯了A罪,而他人实际上犯的是B罪的,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包庇罪的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或者帮助其湮灭罪迹、隐匿、毁灭罪证的行为。但是,如果行为仅仅是“知情不报”的不构成本罪。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80-8888-6636 邮箱:1201222@qq.com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福田亦有办公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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