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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案辩护

日期:2010年08月01日 | 来源:互联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律渊源】《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上就是《刑法》关于非法行医罪的规定。

【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但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排除在外。需要注意的是,“执业”资格与“职业”资格的区别,即即使通过了医学院的考核,具有“职业”资格,但尚未注册“执业”资格的,依然可能构成本罪,但是从律师辩护的角度来说,犯罪嫌疑人已经取得“职业”资格可以作为酌情从轻处理的论点。

【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的医生管理制度以及病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如果犯罪嫌疑人进行的表现为非法行医的行为,但不是侵犯以上客体,又未造成严重后果,仅仅是为了骗钱、骗色等,不构成本罪。如使用没有任何药效的淀粉丸冒充美容、健身的特效药的行为,一般不定位非法行医罪。

【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 间接故意。但必须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出于帮忙的目的,特别是紧急救助的目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行医,并导致危害后果的话,也不构成本罪。

【犯罪的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行医,并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包括骗取大量钱财、致人轻伤、重伤、死亡。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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