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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案辩护

日期:2010年08月04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律渊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以上就是《刑法》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规定。

【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但只能是赃物持有人以外的其他人。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

【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赃物的行为。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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