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阅读新闻

盗窃案辩护

日期:2010年08月05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律渊源】《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以上就是《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

此外,《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上是《刑法》对通过盗接通信线路、复制电信码号等方式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的特别规定

【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本罪须注意以下问题:

1、盗窃罪未规定单位犯罪,行为人以单位名义实施盗窃犯罪,所得利益归个人所有的,为自然人犯罪,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2、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实际上是共同盗窃的一种形式,依照共同犯罪区别对待。

【犯罪客体】本罪的侵犯的是个人或公司等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即“公私财物”,“公私财物”指的是不区分被侵害财产的所有权的意识形态,不区分是个人所有还是集体所有、国家所有。

注意问题:

1、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2、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犯罪,如甲盗窃了乙抢劫所得财物的,甲构成盗窃罪。

3、盗窃QQ号码目前来说不应认定为盗窃罪,而应认定为妨害通信自由罪。

4、盗窃家人或近亲属财物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应与社会上的一般作案有所区别。

【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犯罪的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具有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窃取的行为。

秘密窃取指的是采取不会被害人所发觉的行为;此行为有别于抢夺行为,抢夺行为在抢夺前采取的也为被害人所不发觉的行为,但是抢夺后被害人立刻就能发觉。但是,如果行为人进行秘密盗窃行为,盗窃后因为行踪败露而即时被被害人发现的,不构成抢夺。

被盗物品的金额应按照物品本身的价格进行计算,而非以行为人销赃的价格计算,公安机关应委托价格鉴定机构对被盗物品进行价格鉴定,出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报告书》。

本罪是数额犯罪,即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数额较大”是指500元至2000元以上,根据各地的经济情况而定,就深圳而言,盗窃2000元以上的才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辩护浅析】本罪的律师辩护,主要从主观方面、客观方面进行辩论,特别是在已经确认构成盗窃罪的请款下,犯罪数额的计算方法上有较大辩论的余地。此外,可在从犯、偶犯、初犯、认罪态度等方面请求法官酌情从轻处罚。

录入:深圳龙岗律师网 | 阅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如需咨询法律问题,请到“免费咨询”频道留言,律师约2小时即可回复。如有案件委托,请拨打以下电话。
手机号码: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咨询邮箱:1201222@qq.com
福田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港中旅大厦22~23楼
龙岗地址:深圳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1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