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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诈骗、抢夺向抢劫的转化的辩护

日期:2010年08月07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律渊源】

抢劫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盗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抢夺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上是《刑法》关于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的规定,而《刑法》还规定了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向抢劫罪转化的情形。

转化:《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上是《刑法》关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向抢劫罪转化的规定。

【转化的前提】行为人具有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之一。

【转化的条件】转化的条件包括以下行为之一:

1、携带凶器抢夺;

2、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对象包括被害人本人或者前来抓捕的群众、执法人员等,实施以上行为场所是“当场”。

【律师辩护浅析】以上行为在理论界统称为“转化型抢劫罪”,相关的条文包括《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及第二百六十九条,从无罪、罪轻辩护的角度出发,以下情形可能成为争议的焦点,律师应予以重视:

1、携带的物品是否属于“凶器”。依据有关司法解释,三角刀、弹簧刀属于凶器,但是水果刀、削皮刀则根据具体情形才能确定是否属于凶器。如果携带的为三角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无论是否向被害人出示,因该类刀具本身所具有的危险性,并且行为人在犯罪时携带该类刀具在主观故意上比较模糊,从打击犯罪的角度出发,都可以认定为本条中的“凶器”。而如果有证据证实行为人确实有携带水果刀、削皮刀的习惯,且在抢夺时未出示、未暗示其携带水果刀、削皮刀,被害人也未发现行为人写到水果刀、削皮刀的,则该刀具不适宜认定为凶器。

2、盗窃、抢夺、诈骗的行为人在行踪败露后,会采取逃跑、反抗等行为。对逃跑行为不能认定为转化型抢劫,而对反抗行为,则应依据反抗的力度予以认定是否属于“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如果仅仅是赤手空拳的拖、拉、推等行为,不应认定为转化型抢劫。而如果行为人使用现场的棍棒、石块等进行砸、投、掷等可能造成被害人、群众、执法人员受伤的行为,则应认定为转化型抢劫。

3、《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在时间、空间上也有要求,即“现场”。如果行为人已经逃离现场,再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也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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