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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对离婚时如何规定的?

日期:2010年08月09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我国《婚姻法》(2001年修订)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以上就是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的一般规定。其中第三十一条在法学理论上成为“协议离婚”,即由男女双方协商一致后自愿离婚。第三十二条为“诉讼离婚”,即男女双方对是否离婚、如何分配财产有争议,无法协商一致,通过法院诉讼,由法院判决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感情确已破裂”,何谓“感情确已破裂”,深圳龙岗律师网将在其他文章中详细论述。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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