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及财产等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以上是广东省司法机关对重婚罪的定义,深圳市龙岗区司法系统一般依照以上具体规定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
上述《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及财产等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进一步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根据该条,行为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或以夫妻相称、对外以夫妻自居的,为重婚罪的具体表现,具有以上行为的即构成重婚罪。
上述《意见》第二条的“有配偶的人”,指的是与合法配偶办理了结婚登记的人,如果行为人是与第一个配偶属于事实婚姻而没有与其办理结婚登记的,不构成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