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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应到哪里的法院起诉

日期:2010年08月13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律师提示】因交通事故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案件,受害人可以到损害发生地或者损害结果地、被告人户籍所在地、被告人经常居住地任一人民法院起诉。

【以案说法】甲骑自行车,当红绿灯变绿时,甲依法推着自行车经过斑马线,此时,乙驾驶的人货小汽车因刹车不及,将甲及其自行车撞到在地,造成甲右手关节粉碎性骨折、头部脑震荡,自行车车轮变形,甲医疗费花费8000元,更换自行车车轮花费30元。经查,乙户籍地为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在深圳务工多年,已办理深圳的居住证,案发地为深圳市龙岗区。甲为深圳市户籍。

根据以上情况,甲可以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河源市紫金县人民法院任一法院起诉,要求乙赔偿。

【法律渊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80-8888-6636 邮箱:1201222@qq.com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福田亦有办公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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