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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诉讼时效期限如何计算

日期:2010年08月16日 | 来源: |  作者: | 字体:

【财产损毁】交通事故案件中,如果单纯造成财产方面的损害,如汽车、货物损毁等的,应依照一般的财产侵权纠纷案件处理,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有中断、中止情形的,最多不超过二十年。

【人身损害】如果单纯造成人身损害,如骨折、颅脑损害、脏器损伤等的,因民事诉讼法有特别规定,其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有中断、中止情形的,最多不超过二十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时起算。这里的知道或应当知道应区分情况,如骨折产生疼痛的损伤,可以当场发现,应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如果同样是骨折,同样是当场发现,但造成当事人伤残,并且经过医疗机构鉴定才断定为伤残的,则诉讼时效应从鉴定确定之日起计算。另,如果当事人当场受到的伤害不明显,但事后经过治疗或遭遇其他情况才发现当时所收损伤的,应从知道之日起计算,而非从案发之日起计算。

【财产损毁+人身损害】如果即造成财产损毁又造成人身损害的,应按照上述第一段、第二段的原则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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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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